遏止重大犯罪 虐致死者不得假
未故意人、虐致死遭判10年以上不得假!行政院30日通修法,未特殊重大暴力犯罪(故意人、虐致死人未遂)若遭判10年以上者不得假。另外,犯罪或判有精神障或其他心智缺陷,不得以死刑,整假撤後行期或有期徒刑的定。
精神障不能死刑
法部官指出,遏阻特殊重大暴力犯罪,兼刑衡平及比例原,明定《刑法》故意人、人未遂或虐致死及致重案件(犯第286第6或第7之罪),判期徒刑或有期徒刑逾10年者,不用假之定。此外,期徒刑受刑人假後,再犯之罪宣告期徒刑定者,撤假行原期徒刑,不得假。
另外,因113年判2要求,犯罪有《刑法》第19第2之情形,或判有精神障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上自我能力明不足之被告,不得科死刑;判8指出,行期徒刑假撤者,一律行固定20年或25年刑期之定,不符比例原,未整期徒刑及有期徒刑撤假後相行定。
委盼假分
由於113年判8要求死刑需要三一致等定,引在野反,民立委宗、建、林沛祥、牛煦庭等人曾於8月召者指出,判8形同「死」,因此定推期徒刑分修法,一期徒刑不得准予假、二行徒刑逾40年始得申假、三行徒刑逾25年得申假。
宗在提案明指出,行法概括期徒刑服刑逾25年得申假,罪大、泯人心的犯行都能申假,恐法到真正犯罪的目的,刑法阻作用亦。他盼修法後,法官可更的在案中行犯罪,有效彰行人性,有效遏止犯罪目的。
- 者:台醒翔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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