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商美邦人保股份有限公司反保法令分案
金融督管理委(下金管)近日通三商美邦人保股份有限公司 (下三商美邦人或公司)分案,三商美邦人因113年底自有本本比率(下本足率)未保法定之本足等,且未能依所提增、或改善(下本化)落理,核有反保法相定,依保法第143之6第1款第1目、第3目及第2款第1目、第7目定,令公司於114年底前完成113年8月30日提之本化,令公司於一月新增提具、完整且可使公司本足率法定之本化,及限制公司不得新增不投,直至公司本足率法定金管同意後,始得恢理;以及令公司降董事翁114年度所有酬至113年度翁董事支之所有酬之70%,期一年。
一、受分之象:三商美邦人保股份有限公司。
二、分之法令依:保第143之6第1款第1目、第3目、第2款第1目、第7目定。
三、反事理由:
(一)三商美邦人113年底本足率136.30%,本足率在50%以上、未150%之情形,核「保本足性管理法」第5第1第3款所定「本著不足」等,核有反保法第143之4第1等相定之情事。查:
1. 公司前依金管113年7月11日分要求,於113年8月30日提可使公司於113年底本足率符合法令定之本化,本化包括2次金增共6股、私募型特股新(下同)50元及行次位公司150元,明若以113年7月31日基且各增方案均完成下,期得使公司本足率提升58.5%可201.9%,以符法定本足率,另案金管以113年9月9日函同意在案。
2. 依上本化,公司於113年12月31日前行次位公司共200元,包含加私募型特股之援方案(即行次位公司50元),惟查截至113年底,公司行次位公司25元,尚175元度未向金管提出申及完成募集,致法如所於113年底到相113年7月31日基提升本足率之成效,公司本足率仍法到本足等。
(二)公司本化度每月提董事,且金管分於113年11月及12月函,多次召督促公司依所本化度理,以保113年底本足率可提升至符合本足等。惟公司董事翁已得期公司於113年底未能成本化之增方案,未渠於董事要求公司另研可行且有效之增或其他本化方案,翁董事未能善董事,不利公司健全及保益。
四、裁果:
(一)三商美邦人113年底本足率(136.30%),未保法第143之4第1、同第4授定之「保本足性管理法」第4第1、第5第1第1款所定本足等,核同第3款所定「本著不足」等。公司未能落行本化所提行次位公司之增方案,致未能如期於113年底前提升本足率且到本足等,事明,核保法第143之4第1等相定不符,依保法第143之6第1款第1目及第2款第1目定,令公司於114年底前完成113年8月30日提之本化,令公司於一月新增提具、完整且可使公司本足率法定之增、或改善,及依同第1款第3目、第2款第1目定,限制公司自分送翌日起,不得新增不投(含地上投,在建工程除外),直至公司本足率法定金管同意後,始得恢理。
(二)按董事督管理公司的整及管理,保公司之健全,三商美邦人董事翁有督公司推本化方案,113年完成理2次金增6股及行次位公司25元,仍有度未向金管提出申及完成募集,未能有效落完成本化,亦未要求公司研增或其他本化方案,不符保法事明,依保法第143之6第2款第7目定,令公司自本分送翌日起,降董事翁114年度所有酬至113年度翁董事支之所有酬之70%,期一年。
五、另因公司本足率尚未法定,本前113年7月11日公司之分仍具效力,爰公司仍持依上分不得新增利害人之授信或其他交易(不包括既有已或之利害人交易),直至其本足率法定金管同意後,始得恢理。
位:保局理
:(02)89680763
如有任何疑,信:本民意信箱
一、受分之象:三商美邦人保股份有限公司。
二、分之法令依:保第143之6第1款第1目、第3目、第2款第1目、第7目定。
三、反事理由:
(一)三商美邦人113年底本足率136.30%,本足率在50%以上、未150%之情形,核「保本足性管理法」第5第1第3款所定「本著不足」等,核有反保法第143之4第1等相定之情事。查:
1. 公司前依金管113年7月11日分要求,於113年8月30日提可使公司於113年底本足率符合法令定之本化,本化包括2次金增共6股、私募型特股新(下同)50元及行次位公司150元,明若以113年7月31日基且各增方案均完成下,期得使公司本足率提升58.5%可201.9%,以符法定本足率,另案金管以113年9月9日函同意在案。
2. 依上本化,公司於113年12月31日前行次位公司共200元,包含加私募型特股之援方案(即行次位公司50元),惟查截至113年底,公司行次位公司25元,尚175元度未向金管提出申及完成募集,致法如所於113年底到相113年7月31日基提升本足率之成效,公司本足率仍法到本足等。
(二)公司本化度每月提董事,且金管分於113年11月及12月函,多次召督促公司依所本化度理,以保113年底本足率可提升至符合本足等。惟公司董事翁已得期公司於113年底未能成本化之增方案,未渠於董事要求公司另研可行且有效之增或其他本化方案,翁董事未能善董事,不利公司健全及保益。
四、裁果:
(一)三商美邦人113年底本足率(136.30%),未保法第143之4第1、同第4授定之「保本足性管理法」第4第1、第5第1第1款所定本足等,核同第3款所定「本著不足」等。公司未能落行本化所提行次位公司之增方案,致未能如期於113年底前提升本足率且到本足等,事明,核保法第143之4第1等相定不符,依保法第143之6第1款第1目及第2款第1目定,令公司於114年底前完成113年8月30日提之本化,令公司於一月新增提具、完整且可使公司本足率法定之增、或改善,及依同第1款第3目、第2款第1目定,限制公司自分送翌日起,不得新增不投(含地上投,在建工程除外),直至公司本足率法定金管同意後,始得恢理。
(二)按董事督管理公司的整及管理,保公司之健全,三商美邦人董事翁有督公司推本化方案,113年完成理2次金增6股及行次位公司25元,仍有度未向金管提出申及完成募集,未能有效落完成本化,亦未要求公司研增或其他本化方案,不符保法事明,依保法第143之6第2款第7目定,令公司自本分送翌日起,降董事翁114年度所有酬至113年度翁董事支之所有酬之70%,期一年。
五、另因公司本足率尚未法定,本前113年7月11日公司之分仍具效力,爰公司仍持依上分不得新增利害人之授信或其他交易(不包括既有已或之利害人交易),直至其本足率法定金管同意後,始得恢理。
位:保局理
:(02)89680763
如有任何疑,信:本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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