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金融分支管理法」第3、第4、第5修正草案
金融督管理委(下金管)表示,推成洲管理中心,鼓金融於地方管理置分支,以提升金融力,爰研提「金融分支管理法」第3、第4、第5修正草案,修正重如下:
一、明定金融地方管理,申增分支,不受、件及申之限制。(修正文第3、第5)
二、明定金融地方管理准增分支,除主管核准移者外,於立後7年不得移。(修正文第4)
金管表示,上修正草案除刊登行政院公外,亦於金管站刊登修正草案明及文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於公告翌日起14日,至金管「主管法查系」站之「草案告」提供意。
位:行局本行
:(02)8968-9691
如有任何疑,信:本民意信箱
一、明定金融地方管理,申增分支,不受、件及申之限制。(修正文第3、第5)
二、明定金融地方管理准增分支,除主管核准移者外,於立後7年不得移。(修正文第4)
金管表示,上修正草案除刊登行政院公外,亦於金管站刊登修正草案明及文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於公告翌日起14日,至金管「主管法查系」站之「草案告」提供意。
位:行局本行
:(02)8968-9691
如有任何疑,信:本民意信箱
- 者: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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