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金融控股公司投管理法」及「商行投遵守事」部分文修正草案
保金融市的秩序定,金融督管理委(下金管)研修正「金融控股公司投管理法」(下本法)部分文,依行政程序法定行法告程序,徵求各方意。
本法本次修正化金融控股公司(下金控公司)投行的措施,旨在建立符合金融之法制境,同市定性,修正重如下:
一、公收以金:避免公收格不定,而干股侵害股益,被投事公行公司者,其首次投,以金。(修正文第2第6)
二、修正首次投比率:考量金融之整涉及之面泛,金融市影重大,保金融市秩序定,降低整程之不定性,避免影整方定而影客工益,首次投金控公司及行、保公司、券商之投比率修正超25%。(修正文第2第1第8款)
三、除非合意之一定件,及出具可行性明:考量首次投金融之持股比率已提高至逾25%,爰除金控公司首次投金控公司、行、保公司及券商非合意符合之一定件,惟避免金融市定,金控公司取得被投事董事不反之或出具可完成取得半股或董事席次之明文件或合理明。(修正文第2第9)
四、申投後之重比率(DLR)不得超125%之定:因案之大金需求,予金控公司措金程之性,金控公司申投後之DLR超125%者,若能提出具明之增容及程承於完成投之日起1年整至符合定,得不受DLR不得超125%之限制。(修正文第2第1第9款)
五、首次投先立家提供意,提委:保障股益,藉助立家之意及判,金控公司首次投案(若被投事公行公司,需公收方式),於提董事前,先提委行,委委外部立家提供意,且外部家之酬不得投案完成否,修正申件之定。(修正文第2之1、第4及第5)
六、公收之件未同意前不得外公布:明重大息揭露之,以降低市之影,金控公司以公收方式行投者,相收件在未本同意定前,不得外揭露。(修正文第7第1)
七、增加一年不得再次申投之限制:金控公司申投前,有充分完善之投,故如投案主管否准,宜先就遭否准之原因行整改善,於1年不得申投同一被投事。(修正文第7第3)
八、其他同修正:金融控股公司法第16及行法第25於大股格性已有明文定相申及查程序,本於日常理亦持注查,故重定,爰除投金控公司及行符合大股格性及提出相文件之定。(除第2第1第10款及第4第1第14款)
配合本法之修正,爰同修正「商行投遵守事」部分文。
金管表示,此次修正草案除於近日刊登行政院公外,亦於金管站刊登,各界如有任何意,於公告之翌日起60日,至金管「主管法查系」站之「草案告」提供意。
附「金融控股公司投管理法」及「商行投遵守事」部分文修正草案明及文照表。
位:行局金融控股公司
:8968-9826
如有任何疑,信:本民意信箱
本法本次修正化金融控股公司(下金控公司)投行的措施,旨在建立符合金融之法制境,同市定性,修正重如下:
一、公收以金:避免公收格不定,而干股侵害股益,被投事公行公司者,其首次投,以金。(修正文第2第6)
二、修正首次投比率:考量金融之整涉及之面泛,金融市影重大,保金融市秩序定,降低整程之不定性,避免影整方定而影客工益,首次投金控公司及行、保公司、券商之投比率修正超25%。(修正文第2第1第8款)
三、除非合意之一定件,及出具可行性明:考量首次投金融之持股比率已提高至逾25%,爰除金控公司首次投金控公司、行、保公司及券商非合意符合之一定件,惟避免金融市定,金控公司取得被投事董事不反之或出具可完成取得半股或董事席次之明文件或合理明。(修正文第2第9)
四、申投後之重比率(DLR)不得超125%之定:因案之大金需求,予金控公司措金程之性,金控公司申投後之DLR超125%者,若能提出具明之增容及程承於完成投之日起1年整至符合定,得不受DLR不得超125%之限制。(修正文第2第1第9款)
五、首次投先立家提供意,提委:保障股益,藉助立家之意及判,金控公司首次投案(若被投事公行公司,需公收方式),於提董事前,先提委行,委委外部立家提供意,且外部家之酬不得投案完成否,修正申件之定。(修正文第2之1、第4及第5)
六、公收之件未同意前不得外公布:明重大息揭露之,以降低市之影,金控公司以公收方式行投者,相收件在未本同意定前,不得外揭露。(修正文第7第1)
七、增加一年不得再次申投之限制:金控公司申投前,有充分完善之投,故如投案主管否准,宜先就遭否准之原因行整改善,於1年不得申投同一被投事。(修正文第7第3)
八、其他同修正:金融控股公司法第16及行法第25於大股格性已有明文定相申及查程序,本於日常理亦持注查,故重定,爰除投金控公司及行符合大股格性及提出相文件之定。(除第2第1第10款及第4第1第14款)
配合本法之修正,爰同修正「商行投遵守事」部分文。
金管表示,此次修正草案除於近日刊登行政院公外,亦於金管站刊登,各界如有任何意,於公告之翌日起60日,至金管「主管法查系」站之「草案告」提供意。
附「金融控股公司投管理法」及「商行投遵守事」部分文修正草案明及文照表。
位:行局金融控股公司
:8968-9826
如有任何疑,信:本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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