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人保股份有限公司反保法令裁案
金融督管理委(下金管)近日通台人保股份有限公司(下台人或公司)分案,主台人理理欺案查核常情形,於113年10月底向金管通理人保重大偶事件,金管台人理案查,公司理保理、款及作等事,有反保法相定情事,依保法第171之1第4定核新(以下同)720元。
一、受裁之象:台人
二、裁之法令依:保法第171之1第4
三、反事理由:
(一)台人理作控制度不符合部制原,且理案件案未落追:
1.理案件,可由理人自行受理、立案、登打系及核,未相控管制,致控及行程有制原,包括:
(1)理部就受理理案件有簿登,惟送至作中心行文件描者有行登,而於由理人自行受理及核之案件(即後案件),未行登及控管,致理申案件亦得由理人自行受理及登打系,且公司未後案件案件系受理案件之比制,以理案件完整性。
(2)後案件得由理人自行於核心系立案,未有跨位之制功能,立案高,且公司於未明定後案件之限制件,致理申案件得由理人意入源件、寄件及公盟件,皆能使用後案件方式理核。
(3)理系建之理受理人及理覆核人有相互出借密情形,惟公司未立核制,致覆核作形同。
(4)理人可自行於核心系入款、地址及不送等料,故理人利用款行核名及,以及系未核所入地址是否保核心系留存料相同,而立假案,理款至保同名同姓之高中同,於系不送通知保,及入地址不全之地址,致未依送受理/案通知客,以及未款之「付通知」寄至保。
2.公司後案件未依描限理案且一步理制,有依部定行追、催,惟理人未已案件送交位描人,相主管均未重提出有效之控管方式。
(二)公司款作理案作之文件是否之制,理付容依理人系建料自出,款行核及金,即可列印款 ,送交出行付款,且部未相,系核金即入。
(三)公司生理人涉理之重大偶事件,未依法令定及部於事件生日立即通管理主管,向本理重大偶事件通。
四、裁果:
(一)上述事(一),公司允理人自行受理、立案、系建及核,因欠缺部制,且未建立登入IP核制,致覆核制未有效功能,示公司未依部制原理建立有效之理作部控制制度,且公司未落行理案件之案及描部控制作程序,事明,情重大,核保法第148之3第1授定之「保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施法」第5第1第3款定不符,考量系缺失公司自行查核,已相之理,故予酌,相事後,依保法第171之1第4定,核420元整。
(二)上述事(二),公司款作及作均未有理文件等外部,即予款及入,示公司未落行款及部控制作程序,事明,核保法第148之3第1授定之「保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施法」第5第1第8款定不符,依保法第171之1第4定,核180元整。
(三)上述事(三),公司未依法令定及於重大偶事件生日立即通管理主管,向本理重大偶事件通,示公司未落行重大偶事件部控制作程序,事明,核保法第148之3第1授定之「保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施法」第5第1第12款定不符,依保法第171之1第4定,核120元整。
五、其他理要求事:台人依比例原相失人,就本案缺失提出有效改善措施。
六、其他明事:保金多自於保,事各秉持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之,且要求公司各部人恪遵公司部控制制度落行,理理作控流程依不同的理方式,依部制原定部控制理程序,以降低部舞弊,保部控制制度之有效性;另理用之款及作,落行部,以保公司健全。
位:保局理
:(02)8968-0371
如有任何疑,信:本民意信箱
一、受裁之象:台人
二、裁之法令依:保法第171之1第4
三、反事理由:
(一)台人理作控制度不符合部制原,且理案件案未落追:
1.理案件,可由理人自行受理、立案、登打系及核,未相控管制,致控及行程有制原,包括:
(1)理部就受理理案件有簿登,惟送至作中心行文件描者有行登,而於由理人自行受理及核之案件(即後案件),未行登及控管,致理申案件亦得由理人自行受理及登打系,且公司未後案件案件系受理案件之比制,以理案件完整性。
(2)後案件得由理人自行於核心系立案,未有跨位之制功能,立案高,且公司於未明定後案件之限制件,致理申案件得由理人意入源件、寄件及公盟件,皆能使用後案件方式理核。
(3)理系建之理受理人及理覆核人有相互出借密情形,惟公司未立核制,致覆核作形同。
(4)理人可自行於核心系入款、地址及不送等料,故理人利用款行核名及,以及系未核所入地址是否保核心系留存料相同,而立假案,理款至保同名同姓之高中同,於系不送通知保,及入地址不全之地址,致未依送受理/案通知客,以及未款之「付通知」寄至保。
2.公司後案件未依描限理案且一步理制,有依部定行追、催,惟理人未已案件送交位描人,相主管均未重提出有效之控管方式。
(二)公司款作理案作之文件是否之制,理付容依理人系建料自出,款行核及金,即可列印款 ,送交出行付款,且部未相,系核金即入。
(三)公司生理人涉理之重大偶事件,未依法令定及部於事件生日立即通管理主管,向本理重大偶事件通。
四、裁果:
(一)上述事(一),公司允理人自行受理、立案、系建及核,因欠缺部制,且未建立登入IP核制,致覆核制未有效功能,示公司未依部制原理建立有效之理作部控制制度,且公司未落行理案件之案及描部控制作程序,事明,情重大,核保法第148之3第1授定之「保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施法」第5第1第3款定不符,考量系缺失公司自行查核,已相之理,故予酌,相事後,依保法第171之1第4定,核420元整。
(二)上述事(二),公司款作及作均未有理文件等外部,即予款及入,示公司未落行款及部控制作程序,事明,核保法第148之3第1授定之「保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施法」第5第1第8款定不符,依保法第171之1第4定,核180元整。
(三)上述事(三),公司未依法令定及於重大偶事件生日立即通管理主管,向本理重大偶事件通,示公司未落行重大偶事件部控制作程序,事明,核保法第148之3第1授定之「保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施法」第5第1第12款定不符,依保法第171之1第4定,核120元整。
五、其他理要求事:台人依比例原相失人,就本案缺失提出有效改善措施。
六、其他明事:保金多自於保,事各秉持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之,且要求公司各部人恪遵公司部控制制度落行,理理作控流程依不同的理方式,依部制原定部控制理程序,以降低部舞弊,保部控制制度之有效性;另理用之款及作,落行部,以保公司健全。
位:保局理
:(02)8968-0371
如有任何疑,信:本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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