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保母晃害3月致失明 三判7年6月定
淡水一名照保母於2019年照3月大女,猛力晃部造成部受展及眼失明,最高法院近日依成年人故意童犯重害罪判7年6月徒刑定。

回此案,保母燕2019年1月起受照3月大的女,2月期竟多次大力晃或以不明外力碰撞女部,事後女意昏迷,急送被出女部受,有部萎、展、眼力退至0.02以下,重目能等重害。
士林地院一依成年人故意害童罪判女拘役50日,另依成年人故意重害童罪6年徒刑,上二由高院理後改依失重害罪判拘役45日、成年人故意重害童罪判7年6月徒刑。全案上三,最高法院考量女始否犯行,且未被害人家和解也有表歉意,回上持7年6月徒刑定。
民事部分,女父母女另提民事,向女求、不能工作所得、精神慰金等,士林地院理後判女付女2180元、女父621元、女母600元共3402多元,案件仍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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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中天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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