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督管理委券期局每日新(114年6月12日)
壹、公行公司等
一、114年6月13日生效。
二、停止公行案件:。
、券投信基金案件
一、114年6月12日生效/核准:。
二、自行正案/停止申生效案/解除申生效案:。
、第一金券股份有限公司反券管理法令分案
一、分:114年6月12日。
二、受分之象:第一金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第一金券)。
三、分之法令依:券交易法第178之1第1第4款及券商管理第2第2及第37第13款。
四、反事理由:本查局於113年9月19日至10月11日第一金券行一般查,第一金券有客申日度500元以上者未徵提度30%之力明且未述具可信之事由、核予日度在1,000元以上之客未每年查更新客徵信料、理高客KYC作未目及提、理受外有券有交易前後之文件各用揭露相用且未揭露收取方式、理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所之利害人申及建作有董事及理人未申本人或其配偶任人之企、理客定期查作有未依所期理客定期查,及久未往之客未依定禁止之管控措施等情事,以及人有受理非客本人且未具下委任授者有券之情事,示第一金券未落行部控制制度,核已反券商管理第2第2及第37第13款定。
五、分果:依券交易法第178之1第1第4款定,第一金券新60元。
位:券期局券商管理 施科 :(02)2774-7130
一、114年6月13日生效。
二、停止公行案件:。
、券投信基金案件
一、114年6月12日生效/核准:。
二、自行正案/停止申生效案/解除申生效案:。
、第一金券股份有限公司反券管理法令分案
一、分:114年6月12日。
二、受分之象:第一金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第一金券)。
三、分之法令依:券交易法第178之1第1第4款及券商管理第2第2及第37第13款。
四、反事理由:本查局於113年9月19日至10月11日第一金券行一般查,第一金券有客申日度500元以上者未徵提度30%之力明且未述具可信之事由、核予日度在1,000元以上之客未每年查更新客徵信料、理高客KYC作未目及提、理受外有券有交易前後之文件各用揭露相用且未揭露收取方式、理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所之利害人申及建作有董事及理人未申本人或其配偶任人之企、理客定期查作有未依所期理客定期查,及久未往之客未依定禁止之管控措施等情事,以及人有受理非客本人且未具下委任授者有券之情事,示第一金券未落行部控制制度,核已反券商管理第2第2及第37第13款定。
五、分果:依券交易法第178之1第1第4款定,第一金券新60元。
位:券期局券商管理 施科 :(02)2774-7130
- 者: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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