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子支付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施法」第二十七、第三十六之一、第四十二
金融督管理委(下金管)研「子支付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施法」第二十七、第三十六之一、第四十二修正草案(以下本法),已完成法告,依行政程序布。
金管表示,提升金融安防能量及保障使用者益,因金融理需要,爰修正本法。修正重如下:
一、 明定子支付委理部控制制度查核,查核告具合理信度。(修正文第二十七)
二、 明定子支付前一年度查核之新十元或使用者人二百人以上者,置安全位及主管,安相工作。(修正文第三十六之一)
三、 配合子支付及就部控制制度查核之作情形,明定修正文第二十七第一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修正文第四十二)
附「子支付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施法」第二十七、第三十六之一、第四十二修正明及文照表。
位:行局信票券支付
:(02)8968-9753
如有任何疑,信:本民意信箱
金管表示,提升金融安防能量及保障使用者益,因金融理需要,爰修正本法。修正重如下:
一、 明定子支付委理部控制制度查核,查核告具合理信度。(修正文第二十七)
二、 明定子支付前一年度查核之新十元或使用者人二百人以上者,置安全位及主管,安相工作。(修正文第三十六之一)
三、 配合子支付及就部控制制度查核之作情形,明定修正文第二十七第一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修正文第四十二)
附「子支付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施法」第二十七、第三十六之一、第四十二修正明及文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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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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