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台物保股份有限公司反保法令裁案
金融督管理委(下金管)通明台物保股份有限公司(下明台物或公司)分案,明台物於113年10月30日向金管通任意汽保未款金有估短估之作缺失重大偶事件,金管查公司理任意汽保款估、款金提存及重大偶事件通等作,核有反保法相定情事,依保法第171之1第4及第171第1定核新(以下同)900元整。
一、受裁之象:明台物保股份有限公司
二、裁之法令依:保法第171之1第4及第171第1定
三、反事理由:
(一)公司112及113年度理任意款估作,有未依部作於受理案後3至7工作天入估款、未依相核估列未可能之款金及未具免案件即先行案等延估列及短估款情形,致低估款金及款失,112及113年度延估列及短估款件分53,725件及47,286件,占年理件之43.2%及38.68%,且等情形遍及各分公司,惟公司管理未即取正措施。
(二)公司部查核作未依所「估偏差」及「入效」等查核目落行,稽核部亦未慎考量公司已有款估及查核等相部作,未未理案件列入部稽核,致未能及款估作之重大缺失。
(三)公司113年10月30日重大偶事件示,已於113年8月知悉任意款延估之部控制缺失,且公司於同年9月5日由理、控、稽核及法令遵循主管等高主管成查小展查,於同年9月18日召重大偶事件估,亦自承有部管理不及疏忽情事,惟公司至同年10月29日仍有5元之短估款待整,始於同年10月30日理重大偶事件通。
(四)公司112及113年理任意汽保已未付款金提存作,未逐案依相料估算提存已未付保款,致113年6月底款金低估1.48元,113年8月底及10月底分低估3.12元及5.75元。
四、 裁果:
(一)上述事(一),公司未案之款估作,直接影公司已未款金及款失之列金,影公司效及之正表,公司延估列及短估款情形重,遍及各分公司,且管理未即取正措施,致等失持生,全面性及系性失,未落部作情重大,核保法第148之3第1授定之「保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施法」第5第1第3款、第5款及第8款定不符,考量公司自行,酌後,依保法第171之1第4定,核480元整。
(二)上述事(二),公司任意延估列及短估款之比例甚高,除未落行部查核作外,亦未核部查核作行之有效性,通估未理案件之款估公司之影,等案件低度作而未列入部稽核,其估及稽核之定有疏漏,足公司期漠部控制相程序,致部控制三道防均未能有效功能,核保法第148之3第1授定之「保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施法」第7第1定不符,依保法第171之1第4定,核180元整。
(三)上述事(三),公司於113年8月整款金,即已知部控制不良所致作缺失,公司於同年9月5日由理等高主管成查小展查,且於同年9月18日召重大偶事件估,中亦自承有部管理不及疏忽情事,惟仍未慎其重性,至同年10月30日始理重大偶事件通,核保法第148之3第1授定之「保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施法」第5第1第12款定不符,依保法第171之1第4定,核120元整。
(四) 上述事(四),公司自承因延估列及短估任意款,致有低估款金之情事,已重影公司告之正表,不利掌握公司真,事明,核保法第145第2授定之「保各金提存法」第11第1定不符,依保法第171第1定,核120元整。
五、其他理要求事:明台物相失人,就本案缺失速及提出具有效之改善措施,全面化稽控制度落行,以有效防杜此情事生,保公司健。
六、其他明事:保格要求公司各部及全工,恪遵公司部控制制度落行,理理等核心作依部制原定部控制理程序,以有效防及降低舞弊,部控制三道防功能,以保公司健全保障消者益。
位:保局理
:(02)8968-0069
如有任何疑,信:本民意信箱
一、受裁之象:明台物保股份有限公司
二、裁之法令依:保法第171之1第4及第171第1定
三、反事理由:
(一)公司112及113年度理任意款估作,有未依部作於受理案後3至7工作天入估款、未依相核估列未可能之款金及未具免案件即先行案等延估列及短估款情形,致低估款金及款失,112及113年度延估列及短估款件分53,725件及47,286件,占年理件之43.2%及38.68%,且等情形遍及各分公司,惟公司管理未即取正措施。
(二)公司部查核作未依所「估偏差」及「入效」等查核目落行,稽核部亦未慎考量公司已有款估及查核等相部作,未未理案件列入部稽核,致未能及款估作之重大缺失。
(三)公司113年10月30日重大偶事件示,已於113年8月知悉任意款延估之部控制缺失,且公司於同年9月5日由理、控、稽核及法令遵循主管等高主管成查小展查,於同年9月18日召重大偶事件估,亦自承有部管理不及疏忽情事,惟公司至同年10月29日仍有5元之短估款待整,始於同年10月30日理重大偶事件通。
(四)公司112及113年理任意汽保已未付款金提存作,未逐案依相料估算提存已未付保款,致113年6月底款金低估1.48元,113年8月底及10月底分低估3.12元及5.75元。
四、 裁果:
(一)上述事(一),公司未案之款估作,直接影公司已未款金及款失之列金,影公司效及之正表,公司延估列及短估款情形重,遍及各分公司,且管理未即取正措施,致等失持生,全面性及系性失,未落部作情重大,核保法第148之3第1授定之「保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施法」第5第1第3款、第5款及第8款定不符,考量公司自行,酌後,依保法第171之1第4定,核480元整。
(二)上述事(二),公司任意延估列及短估款之比例甚高,除未落行部查核作外,亦未核部查核作行之有效性,通估未理案件之款估公司之影,等案件低度作而未列入部稽核,其估及稽核之定有疏漏,足公司期漠部控制相程序,致部控制三道防均未能有效功能,核保法第148之3第1授定之「保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施法」第7第1定不符,依保法第171之1第4定,核180元整。
(三)上述事(三),公司於113年8月整款金,即已知部控制不良所致作缺失,公司於同年9月5日由理等高主管成查小展查,且於同年9月18日召重大偶事件估,中亦自承有部管理不及疏忽情事,惟仍未慎其重性,至同年10月30日始理重大偶事件通,核保法第148之3第1授定之「保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施法」第5第1第12款定不符,依保法第171之1第4定,核120元整。
(四) 上述事(四),公司自承因延估列及短估任意款,致有低估款金之情事,已重影公司告之正表,不利掌握公司真,事明,核保法第145第2授定之「保各金提存法」第11第1定不符,依保法第171第1定,核120元整。
五、其他理要求事:明台物相失人,就本案缺失速及提出具有效之改善措施,全面化稽控制度落行,以有效防杜此情事生,保公司健。
六、其他明事:保格要求公司各部及全工,恪遵公司部控制制度落行,理理等核心作依部制原定部控制理程序,以有效防及降低舞弊,部控制三道防功能,以保公司健全保障消者益。
位:保局理
:(02)8968-0069
如有任何疑,信:本民意信箱
- 者:金管
- 更多政府消息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