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福利部食品物管理署非洲瘟Q&A
Q1:非洲瘟
A1:非洲瘟一染性之疫病,但不感染人,我屠宰生查合格的,皮均有查合格供消者辨,消者在市肉,只要注意有合格印的肉,食用安全虞。因非洲瘟仍物或疫苗治,遭感染需,威非常重,者常立即通,民不要外肉品返。有非洲瘟相可洽行政院委植物防疫疫局查
(址:https://www.aphia.gov.tw/)。
Q2:哪查得到非洲瘟相?
A2:非洲瘟相,可至行政院委植物防疫疫局「非洲瘟」(http://asf.baphiq.gov.tw/index.php)查。
Q3:食品者是否可以口中肉及其相品(如肉罐)?
A3:不可以。
1.依部易局(下局)定,中物品列「MW0」入定,中大物品不准入之入定。
2.中物品涉物品疫(列「「B01」入定),依行政院委植物防疫疫局(下防局)定理。
3.中肉及相品未我系性查核,依食品安全生管理法(下食安法)第35及入食品系性查核施法,系性查核施之中肉及相品,食署不受理食品入查申,亦即不核入可通知。
4.查食署,自中、香港、澳等地是品(肉、肉碎、肉罐、肉品)之。
5.「非洲瘟病毒」涉物品疫,符合防局定,局「非洲瘟」。
Q4:自中入肉及相品之?
A4:
1.未向食署申食品入查而入(走私),涉反食安法第30,依同法第47第13款,未理入品申者,得新3元以上300元以下;情重大者,得命其歇、停一定期、止其公司、商、工之全部或部分登事,或食品者之登;止登者,一年不得再申重新登。
2.以申不方式(例如向海申非系性查核列或原等,致食署受理其入查申,
(1)依食安法第47第13款申不,得新3元以上300元以下;情重大者,得命其歇、停一定期、止其公司、商、工之全部或部分登事,或食品者之登;止登者,一年不得再申重新登。
(2)依食安法第51第1款,得停受理食品者或其代理人依第30第1定所之查申;品已放行者,得之情形,命食品者回收、或理退。
3.肉及相品之品分列含有「MW0」、「B01」入定,如由生查入,移送政部署防局依法其掌法之刑事定。
Q5:食品者法使用非法源肉品之?
A5:食品者如刻意使用病、死肉,等肉品本上即物品,不得供食品原料使用,故如以等物品作食品原料,食安法第15第1第1款所之「」或腐者,得依同法第44,新6元以上2元以下;情重大者,得命其歇、停一定期、止其公司、商、工之全部或部分登事,或食品者之登;止登者,一年不得再申重新登。
Q6:食署如何成者依法使用合法源之屠?
A6:食署以通或是食品者登平台等之「公告」息,同利用平台之子件功能,要求食品入、造加工、餐者配合家防疫措施,遵守食安法之相定,慎屠宰生合格之肉,禁止使用源未明之肉;成生()(共112位),知所或於中向宣。或由本署座、教育明相管理政策;於食署站上布新稿,使媒及消者了解相食品安全息。
Q7:非洲瘟疫情蠢蠢欲,餐相者如何因?
A7:餐相者做好食材源管理,屠宰生合格及合法入之肉品之肉。
Q8:中肉不得入我,生是否有查核市售肉相食品之源,是否合法?
A8:食署防非法肉相品非法流用於食品,持督地方政府生局稽查市售食品肉品之源,法提供肉品源(例如:屠宰明、入口等)者,均由所生局依法理。
Q9:生是否加境管制?
A9:食署於境行查(包含面查、品箱查等),如查品,立即通行政院委植物防疫疫局,以避免非法肉品入;另本署亦於各港埠事委防局作之非洲瘟宣海,加宣非洲瘟防疫。
Q10:近期中爆非洲瘟事件,站平台如中肉相食品,食署有管制?
A10:
1.有的,食署已奇摩拍、物中心、PC Home物、露天拍…等25知名物入口站持加控,搜「中OO肉品」,疑涉之中肉品,即刻函送委防局初步判定及依其防疫相法令理,以子件立即通知路平台者,助移除相,以保障民健康安全及消益。
2.食署已函相路平台者善企任,行政院委已公告不得中肉品入境,於所站明加提醒,邀集路平台者共同,保障消者益及健康安全。
Q11:如何查哪些家肉品能入我?
A11: 符合食品安全生管理法,可入我之肉品,可至禽畜肉品管制措施:http://www.fda.gov.tw/TC/siteContent.aspx?sid=2406查。另因肉品涉其他主管,尚符合物染病防治例(入物及物品疫可名: https://www.baphiq.gov.tw/view.php?catid=12671)、易法(限制口大物品查:https://fbfh.trade.gov.tw/rich/text/indexfh.asp)及法相定(出入定整:https://web.customs.gov.tw/cp.aspx?n=539A9A50A5F8AF9E),必分由生福利部食品物管理署、行政院委植物防疫疫局、部易局及政部署行入管理,符合所有前述法令定始得入。如有不符合其中之一法令,不得入。
Q12:肉品及其相品入查管制?
A12:自行入或透路之肉品或相品,均依食品安全生管理法(下食安法)第30定,向食署理入查,如未理入查,不量多寡,定反食安法第30第1,未理入食品查,依同法第47定裁家(人)最高新300元。入查相可至食署(路:首>>境查)查。如查商品疫肉品,立即通行政院委植物防疫疫局。
Q13:收到件包裹後,才商品有被家肉品,怎?
A13:自外之包裹,打後商品中遭家肉品,通行政院委植物防疫疫局,迎打0800-039-131走私。
Q14:市售的越南罐食品出非洲瘟病毒核酸,是否人生危害以及是否有食品安全?
A14:非洲瘟非人畜共通疾病,且在市售越南罐食品出的是病毒的核酸片段,不具有染力。罐食品高菌密封,在食用上,民度。
Q15:何越南的罐食品出非洲瘟病毒核酸片段?病毒核酸片段又是什?
A15:非洲瘟病毒去氧核醣核酸病毒(DNA病毒,是以DNA作物之病毒),在高高菌後,病毒然已死亡,可能仍有部分核酸片段留,但其已不具染病能力。罐品含有不具感染力的非洲瘟病毒核酸片段,其可能原因包括菌前的生程遭受病毒污染或原料使用到感染非洲瘟病毒但仍未病之之,但因品最高高菌,所以品有食品安全疑。:所有生物都含有各形式的核酸,包括人、植物、菌和病毒等,其中去氧核醣核酸是大多生物的物,少部分病毒的物是核醣核酸(RNA),些DNA或RNA物一代一代。
Q16: 食品物管理署市售的越南罐食品出非洲瘟病毒核酸有何策及行?
A16:本次越南罐品出病毒核酸片段不是食品安全,但基於防非洲瘟政策及消者益,食品物管理署已地方生局助督下架、回收品,民如有到疑似品,亦可向者是否回收之同批品。另越南肉品在生管理上未能落,食署已自108年12越17日起取消越南肉品之入查申,化源之入管理。
- 者:台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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