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公行公司告及情形公告申特殊用法」第三修正草案
考量我保者自115年起用第17公「保合」後算保收入之流程行繁,而有作不足之虞,兼收入公告之正性及投人取得之有效性,金融督管理委(以下金管)研修正「公行公司告及情形公告申特殊用法」第3,明定保及具保子公司之公行公司自115年度起,倘因作有不及,致法於每月10日以前公告申上月份合收入,得延至每月15日以前公告申;前所保指、及再保,不包括保人、代理人。
金管表示,多方意以期修正方向臻於周延,此次修正草案除刊登於行政院公外,亦於金管站刊登草案之修正明及文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於草案告公告刊登公之翌日起60日,至金管「主管法查系」站之「草案告」述意或洽金管券期局。
位:券期局
:(02)2774-7191
如有任何疑,信:本民意信箱
金管表示,多方意以期修正方向臻於周延,此次修正草案除刊登於行政院公外,亦於金管站刊登草案之修正明及文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於草案告公告刊登公之翌日起60日,至金管「主管法查系」站之「草案告」述意或洽金管券期局。
位:券期局
:(02)2774-7191
如有任何疑,信:本民意信箱
- 者: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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