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公行公司出席股使用委第二十三之三、第二十四修正草案
本次因子章法於113年5月15日修正公布,考量委之徵求非徵求作作已久,且影面泛,攸行公司股之召集以及徵求人、股代理徵求事者等益,倘依子章法第二章子文件及子章之相定以子章方式之,段尚有作困、重委效力定等疑及考量股行主之推政策等因素。保委徵求及非徵求作所涉及之相人益均得受到完善保障,於解委用子章法相疑具具配套措施前,以法命令排除用子章法定,金管爰依子章法第11第1及券交易法第25之1授定,研修正本,修正重如下:
一、明定出席股委之徵求及非徵求之相面文件名或章者,排除用子章法第五第一至第三及第八第一有子章之定。
二、子章法第20第1明定本法修正施行前,行政原公告排除用本法者,各公告自法修正施行之日起算一年後停止用,接排除子章法用之效力,爰明定本次修正文自114年5月14日施行。
金管表示,此次修正草案除刊登於行政院公外,亦於金管站刊登草案之明及修正文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於草案告公告刊登公之翌日起30日,自金管「主管法查系」站之「草案告」述意或洽金管期局。
位:券期局券交易
:(02)2774-7310
如有任何疑,信:本民意信箱
一、明定出席股委之徵求及非徵求之相面文件名或章者,排除用子章法第五第一至第三及第八第一有子章之定。
二、子章法第20第1明定本法修正施行前,行政原公告排除用本法者,各公告自法修正施行之日起算一年後停止用,接排除子章法用之效力,爰明定本次修正文自114年5月14日施行。
金管表示,此次修正草案除刊登於行政院公外,亦於金管站刊登草案之明及修正文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於草案告公告刊登公之翌日起30日,自金管「主管法查系」站之「草案告」述意或洽金管期局。
位:券期局券交易
:(02)2774-7310
如有任何疑,信:本民意信箱
- 者:金管
- 更多政府消息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