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券投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人分案
金融督管理委(以下金管)通泰券投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泰投信)及其人反券投信管理法令之裁分案。
金管查泰投信之基金理人於任期有反人交易定之情事,公司部控制制度之行未具有效性,且未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及忠、本信用原行,已影基金之正常行。
金管爰依缺失情重依法投信公司及其人分核行政分如下:
一、裁:114年1月14日
二、受裁之象:泰投信
三、裁之法令依、反事理由、分果:
(一) 裁之法令依:券投信及法第7第1、第69、第77、第103第1款、第111第7款、券投信事人人管理第13第2第1款、第14第1及第2、券投信事管理第2第2及券暨期市各服事建立部控制制度理第6第2。
(二) 反事理由:泰投信前泰○○基金之基金理人李○○於任基金理人期,有以上知悉之消息漏予他人,於基金事股交易期利用他人相同股,且未依定向公司申;泰投信部控制制度之行未具有效性,未能有效防利益突,且未能有效督及查核理人人交易行,事後亦未行查,已影基金之正常行。
(三) 分果:
1、公司部分:依券投信及法第103第1款定,泰投信核警告,依同法第111第7款新120元。
2、人部分:依券投信及法第104定,命令泰投信解除前基金理人李○○之。
泰投信受券投信及法第103第1款定警告分,相受下列限制:
一、最近1年不得申()募集投於外有券之券投信基金案件,但其法情事已具改善可者,不在此限。
二、最近半年不得申任境外基金代理人、兼期信事。
三、最近3月不得向金管申投外事或立分支、在大地股投券投基金管理公司等。
四、其他事:例如申政府基金之全委投受影。
金管重申,投信事管理人,高度理之金融特事,建在信的企文化高的行基上,管理之首重信,善善良管理人之注意,於法之公司及人,予不,避免少人行,影投人管理之信。
位:券期局投信投
:(02)2774-7127
如有任何,信:本民意信箱
金管查泰投信之基金理人於任期有反人交易定之情事,公司部控制制度之行未具有效性,且未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及忠、本信用原行,已影基金之正常行。
金管爰依缺失情重依法投信公司及其人分核行政分如下:
一、裁:114年1月14日
二、受裁之象:泰投信
三、裁之法令依、反事理由、分果:
(一) 裁之法令依:券投信及法第7第1、第69、第77、第103第1款、第111第7款、券投信事人人管理第13第2第1款、第14第1及第2、券投信事管理第2第2及券暨期市各服事建立部控制制度理第6第2。
(二) 反事理由:泰投信前泰○○基金之基金理人李○○於任基金理人期,有以上知悉之消息漏予他人,於基金事股交易期利用他人相同股,且未依定向公司申;泰投信部控制制度之行未具有效性,未能有效防利益突,且未能有效督及查核理人人交易行,事後亦未行查,已影基金之正常行。
(三) 分果:
1、公司部分:依券投信及法第103第1款定,泰投信核警告,依同法第111第7款新120元。
2、人部分:依券投信及法第104定,命令泰投信解除前基金理人李○○之。
泰投信受券投信及法第103第1款定警告分,相受下列限制:
一、最近1年不得申()募集投於外有券之券投信基金案件,但其法情事已具改善可者,不在此限。
二、最近半年不得申任境外基金代理人、兼期信事。
三、最近3月不得向金管申投外事或立分支、在大地股投券投基金管理公司等。
四、其他事:例如申政府基金之全委投受影。
金管重申,投信事管理人,高度理之金融特事,建在信的企文化高的行基上,管理之首重信,善善良管理人之注意,於法之公司及人,予不,避免少人行,影投人管理之信。
位:券期局投信投
:(02)2774-7127
如有任何,信:本民意信箱
- 者: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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