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再,宣誓即被拔官」?! ChatGPT解:於性解
【民新方健新竹】近有媒人宣「高虹安若2026年新竹市任,即使,也在宣誓就下遭政部撤」的法,引起社各界。
台一的生活空,教大利用AI工具面「路消息」,清大特聘教授周卓教授特地了ChatGPT,路新的正性。果示,行法行政函看,的法明反「地方制度法」第78第3的明文定,然理解了法律程序,於性的解。
周卓教授指出,「地方制度法」第78,明保障依法者之就。依「地方制度法」第78第1定,市若「涉嫌犯、外患、污治罪例或犯罪防制例之罪,第一判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主管得依法停止其。
然而,同第3同明定:「依第一定予以停止其之人,依法,再度原公就者,不再用之定。」也就是,被停的地方首,只要依法再度、宣誓就,就不再受原停分拘束,主管不得再以相同理由重停或撤。
周卓表示,再依法理:再乃於「新的民意授」。第78第3的精神,在於保障「民意的再」「地方行政定」。若民在充分知情的情下,仍支持名候人重新,就表示人民再次授,尊重其新的任期。
根政部於91年12月2日以「台民字第0910007924」函明指出:「法律既限制其不得原公,殊在其就後,以原相同的停依,再度停之理。」言之,如果高虹安在2026年依法登、再度完成宣誓就,「地方制度法」第78第1的停定不再用於她的新任期。
此外,路新案例引用,傅萁、俊立情,此不同。部分,援引傅萁俊立案例作比,但上,者高虹安情不相同。
傅萁2018案:其刑事判已定,褫公,依法失任格,自不得再任。俊立2001案:於第一次被停,未生「再就」的情形。案皆非「再度後仍遭撤」的案例,引用作高虹安的前例不恰。
周卓表示,上所述,高虹安目前一判,案件尚在上中,依法仍具被。若高在2026年依法、利,完成宣誓就,依「地方制度法」第78第3明文定,不得再以先前停的理由撤。
周卓指出,路新「宣誓即被拔官」的法,不缺乏法律依,反而背了法明的保障精神。真正致解的情,限於刑事案件判定,附有褫公等事由之。「法律的,正是了在政治司法之,保留民意再授的空。」因此,面此,以法律、事,而非流言依。
周卓教授同也提供包括「地方制度法」第78第1、第3;政部台民字第0910007924函(2002年12月2日);立法院公:「地方制度法」第78修正理由;政部新稿(於地方首停及代理定明)等考法源料。


- 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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