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屯土地遭置停 中市府勒令停用
昌段809-3、810-1地土地。(/台中市政府提供)
有民反映台中市西屯昌段796-1地等4土地位於都市「」,疑涉作停使用,台中市政府都局明,市府局查未作使用情形;另依照片明,疑涉作停使用,都局查明後,依裁勒令停止使用。
都局明,土地使用繁(如停、工、餐店等),依都市法台中市施行自治例第17定,其使用有疑,由各目的事主管定,都局於7月11日接民反映後,即於18日函停目的事主管交通局助查定使用情形,是否合法登使用,已加速公行效率,且期遭疑的公文旅行情事。
都局表示,依都市法相管制定,可作相使用或其它特容使用,但若交通局立未可使用的停,即反都市法台中市施行自治例第37定,依都市法第79定,行人新台6元勒令停止使用。
- 者:享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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