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行公司取得或分理」第31、第35修正草案已完成告程序,於近期布
配合作需求,提升揭露品,爰修正「公行公司取得或分理」,相修正文已告期,於近期布施行,修正要如下:
一、放大型公司公告申非人交易之取得或分供使用之交易:取得或分供使用之公司正常行,考量揭露之重大性原,爰放收本新(以下同)500元以上之公行公司,取得或分供使用之且交易象非人,其公告由10元提高交易金公司收本5%以上。
二、放大型公司公告申非人交易之取得或分固定收益投之交易:考量公司善用其金,有透投固定收益商品行金度以提升金收益率,基於揭露之重大性考量,衡酌商品性,爰放收本500元以上之公行公司,於券交易所或券商所之公、普通公司及未涉及股之一般金融券(不含次位券)且交易象非人,其公告由3元提高交易金公司收本5%以上。
三、配合本新增有收本500元之公行公司公告申,爰明定公司股票面或每股面非10元者,有收本5%及收本500元之算方式。
金管表示,本次修正法可提升揭露之攸性,俾提供投人策有用性,可化公司申作之。前修正法自布日施行。
位:券期局券行
:02-2774-7232
如有任何疑,信:本民意信箱
一、放大型公司公告申非人交易之取得或分供使用之交易:取得或分供使用之公司正常行,考量揭露之重大性原,爰放收本新(以下同)500元以上之公行公司,取得或分供使用之且交易象非人,其公告由10元提高交易金公司收本5%以上。
二、放大型公司公告申非人交易之取得或分固定收益投之交易:考量公司善用其金,有透投固定收益商品行金度以提升金收益率,基於揭露之重大性考量,衡酌商品性,爰放收本500元以上之公行公司,於券交易所或券商所之公、普通公司及未涉及股之一般金融券(不含次位券)且交易象非人,其公告由3元提高交易金公司收本5%以上。
三、配合本新增有收本500元之公行公司公告申,爰明定公司股票面或每股面非10元者,有收本5%及收本500元之算方式。
金管表示,本次修正法可提升揭露之攸性,俾提供投人策有用性,可化公司申作之。前修正法自布日施行。
位:券期局券行
:02-2774-7232
如有任何疑,信:本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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