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土地行沙鹿分行前行挪用公款所涉缺失之行政分
金融督管理委(下金管)通土地行(下土地行)反法令之裁分案。土地行沙鹿分行前行期利用之便,向承租收取之水、用人物混用以挪用公款,及通知承租分金造成短收款,案缺失示行有未完善建立及未行部控制制度之情事,核有反行法第45之1第1及其授定之「金融控股公司及行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施法」(下控稽法)第3、第8第1定,考量本案行期,且行於自有行舍出租未妥建立相管理制,爰合考量後依行法第129第7款定行核新(以下同)400元。
一、受裁之象:土地行。
二、裁之法令依:行法第129第7款。
三、反事理由:
(一)行沙鹿分行前行自106年至113年4月利用之便,挪用公款及短收款,法行期7年4月,挪用及短收金共2,712,384元。
(二)案缺失示行理自用行舍之管理有下列未完善建立及未行部控制制度之情事:
1、未完善建立部控制制度:
(1)未於相作中就禁止工以工代之原予以明定:任分行工友,行「工管理注意事」定工任公、工膳食及各庶性工作。行每年通函禁工以工代之情事,惟未於相明定工不得任各款之收付工作。
(2)未妥建立用分之理程序:分行全水、列用科目,於收取租分用以金入抵水,未依原於收租水、以列「其他付款」入,且未有效建立用科目登方之控管制。
(3)自有行舍之出租未建立相控管制:行有29出租位,惟於出租行舍之管理、用分及支情形等未制定相管理及查核制,致期挪用款均未被。
2、未行部控制制度:
(1)案交易未落核作:行承租以租契定方遵行事,包括承租於收到租金票及分行算分通知之分表,以或金方式(存)入分行之。惟分行每期收取租分水金,未作分明表,且未相人章覆核,致收取分用比例定比例不符之情事。
(2)未落行「不租、售暨管理收款管理」(下「管理」)以有摺方式支款:依「管理」第5定,印由甲、乙有章人章留存,以有摺方式支。惟有以「存欠」方式取金,且持管理主管事先核章之取款提金,作流程未落覆核作,致未部分取款未全部有人章。
四、裁果:依行法第129第7款定,核400元。
五、其他理要求事:
(一)行於行行控及管理等事,改善,研提具有效之化控管制,落行。
(二)行本案例送至依中民行商同公全合站揭露,依公「法失人料送作要」定,送本案法失人。
金管指出,除督促行必在部管理中,工行行全面化外,於日常理中引各金融加防行不挪用及舞弊行的生,以行的健。
位:行局本行
:(02)8968-9671
如有任何疑,信:本民意信箱
一、受裁之象:土地行。
二、裁之法令依:行法第129第7款。
三、反事理由:
(一)行沙鹿分行前行自106年至113年4月利用之便,挪用公款及短收款,法行期7年4月,挪用及短收金共2,712,384元。
(二)案缺失示行理自用行舍之管理有下列未完善建立及未行部控制制度之情事:
1、未完善建立部控制制度:
(1)未於相作中就禁止工以工代之原予以明定:任分行工友,行「工管理注意事」定工任公、工膳食及各庶性工作。行每年通函禁工以工代之情事,惟未於相明定工不得任各款之收付工作。
(2)未妥建立用分之理程序:分行全水、列用科目,於收取租分用以金入抵水,未依原於收租水、以列「其他付款」入,且未有效建立用科目登方之控管制。
(3)自有行舍之出租未建立相控管制:行有29出租位,惟於出租行舍之管理、用分及支情形等未制定相管理及查核制,致期挪用款均未被。
2、未行部控制制度:
(1)案交易未落核作:行承租以租契定方遵行事,包括承租於收到租金票及分行算分通知之分表,以或金方式(存)入分行之。惟分行每期收取租分水金,未作分明表,且未相人章覆核,致收取分用比例定比例不符之情事。
(2)未落行「不租、售暨管理收款管理」(下「管理」)以有摺方式支款:依「管理」第5定,印由甲、乙有章人章留存,以有摺方式支。惟有以「存欠」方式取金,且持管理主管事先核章之取款提金,作流程未落覆核作,致未部分取款未全部有人章。
四、裁果:依行法第129第7款定,核400元。
五、其他理要求事:
(一)行於行行控及管理等事,改善,研提具有效之化控管制,落行。
(二)行本案例送至依中民行商同公全合站揭露,依公「法失人料送作要」定,送本案法失人。
金管指出,除督促行必在部管理中,工行行全面化外,於日常理中引各金融加防行不挪用及舞弊行的生,以行的健。
位:行局本行
:(02)8968-9671
如有任何疑,信:本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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