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券商置」、「券商管理」及「券商人人管理」部分文修正草案
因近年券商朝位型展,上及子交易比重日益提升,一步降低券商成本,增券商性,金管研修正「券商置」、「券商管理」及「券商人人管理」部分文,放券商得置或一般分支更模小、人精且化之易分支,易分支不券目,由券商依其需求及人力配置,理富管理或提供客前置作、招及各服,依行政程序法定,於近日公告,以徵求各方意。本次修正重如下:
一、易分支:不,由券商依需求理富管理及券之招前置作。(券商置修正文第24之3)
二、置之格件及申程序:
1、新易分支:格件行置分支相同。(券商置修正文第19至22)
2、一般分支更易分支:符合最近1年未曾受周位以停止或限制分、自有本足比率大於150%,及增加收本。(券商置修正文第20之1及第21)
3、申可及核可照:申可及核可照之程序均行置分支相同;另由一般分支更易分支者,於明更事由及原客之理制,具工安置,以工益。(券商置修正文第23之1、第24之1及3份申)
三、家限制:新更之家,每年度不得超3家。(券商置修正文第24之2)
四、降保金:考量易分支相一般分支低,爰增提之保金由500元酌200元。(券商管理修正文第9)
五、存交割算基金:考量易分支不,尚涉及券交易衍生之交割,爰向券交易所存交割算基金;分支更易分支者,得向券交易所申回原已存之交割算基金。(券商管理修正文第10)
六、人格件:具高格及相格件,若有不符者,其法律效果予解任。(券商人人管理修正文第3、8、10、11)
七、其他:其行有一般分支之定,均易分支入用。(券商管理修正文第3、16、50、64、66)
金管表示,本次放券商得置易分支,除提供者置之多元,有助於券商提升品牌能度分支透度,落普惠金融之目。此次修正草案除刊登於行政院公外,亦於金管站刊登草案之明及文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於草案告公告刊登公之翌日起60日,自金管「主管法查系」站之「草案告」述意或洽金管券期局。
位:券期局券商管理 :(02)2774-7112
如有任何疑,信:本民意信箱
一、易分支:不,由券商依需求理富管理及券之招前置作。(券商置修正文第24之3)
二、置之格件及申程序:
1、新易分支:格件行置分支相同。(券商置修正文第19至22)
2、一般分支更易分支:符合最近1年未曾受周位以停止或限制分、自有本足比率大於150%,及增加收本。(券商置修正文第20之1及第21)
3、申可及核可照:申可及核可照之程序均行置分支相同;另由一般分支更易分支者,於明更事由及原客之理制,具工安置,以工益。(券商置修正文第23之1、第24之1及3份申)
三、家限制:新更之家,每年度不得超3家。(券商置修正文第24之2)
四、降保金:考量易分支相一般分支低,爰增提之保金由500元酌200元。(券商管理修正文第9)
五、存交割算基金:考量易分支不,尚涉及券交易衍生之交割,爰向券交易所存交割算基金;分支更易分支者,得向券交易所申回原已存之交割算基金。(券商管理修正文第10)
六、人格件:具高格及相格件,若有不符者,其法律效果予解任。(券商人人管理修正文第3、8、10、11)
七、其他:其行有一般分支之定,均易分支入用。(券商管理修正文第3、16、50、64、66)
金管表示,本次放券商得置易分支,除提供者置之多元,有助於券商提升品牌能度分支透度,落普惠金融之目。此次修正草案除刊登於行政院公外,亦於金管站刊登草案之明及文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於草案告公告刊登公之翌日起60日,自金管「主管法查系」站之「草案告」述意或洽金管券期局。
位:券期局券商管理 :(02)2774-7112
如有任何疑,信:本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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