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控占用花土地 更一判中付549
中播公司花台涉占用有土地,交通部付不得利,一判中付549468元;二改判免,遭回。高院更一今天判中付549468元,可上。
台高等法院更一指出,中公司後不再受政府委理政令宣等播事,可其使用土地目的已完;中公司占用土地,即法律上的原因而受有相於租金的利益,依民法定返此利益交通部。
更一指出,酌中公司占有土地的、期及土地的值等情,中公司返的利益,按土地申地年息5%算,因此交通部求中公司付按此算之本金及法定利息,予准,本金新台549468元。
此外,第一判算104年9月10日起至104年11月20日的利息合399456元部分,未到期本金入,因此高院更一就此算利息部分,其正部分予以持。全案可上。
全案於,交通部主中花台占用的3土地,位於松附近,台高等法院花分院民事判,些土地所有中民所有,因中99年10月1日起至104年11月20日止,占有土地,因此提告求法院判中付相於租金的不得利549468元。
中否占有些土地,也主能取得些土地,是民36年3月、4月的前防最高委第225及227次常,核准3土地作中,因此政府成立契。
一台北地方法院定中花台占用土地面共9657平方公尺,按照公告地算,中要付交通部549468元。案上,二台高等法院理定,土地是有,行政院交通部同意使用,改判交通部,中免付。
交通部提起上,最高法院二判,回高院,案件由高院更一理後,今天宣判。
台高等法院更一指出,中公司後不再受政府委理政令宣等播事,可其使用土地目的已完;中公司占用土地,即法律上的原因而受有相於租金的利益,依民法定返此利益交通部。
更一指出,酌中公司占有土地的、期及土地的值等情,中公司返的利益,按土地申地年息5%算,因此交通部求中公司付按此算之本金及法定利息,予准,本金新台549468元。
此外,第一判算104年9月10日起至104年11月20日的利息合399456元部分,未到期本金入,因此高院更一就此算利息部分,其正部分予以持。全案可上。
全案於,交通部主中花台占用的3土地,位於松附近,台高等法院花分院民事判,些土地所有中民所有,因中99年10月1日起至104年11月20日止,占有土地,因此提告求法院判中付相於租金的不得利549468元。
中否占有些土地,也主能取得些土地,是民36年3月、4月的前防最高委第225及227次常,核准3土地作中,因此政府成立契。
一台北地方法院定中花台占用土地面共9657平方公尺,按照公告地算,中要付交通部549468元。案上,二台高等法院理定,土地是有,行政院交通部同意使用,改判交通部,中免付。
交通部提起上,最高法院二判,回高院,案件由高院更一理後,今天宣判。
- 者:中央社者世怡台北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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