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督管理委券期局每日新(114年10月27日)
壹、公行公司等
一、114年10月28日生效。
二、停止公行案件:。
、券投信基金案件
一、114年10月27日生效/核准:。
二、自行正案/停止申生效案/解除申生效案:。
、泰股份有限公司行之人案
一、裁:114年10月27日
二、受裁象:泰股份有限公司(下泰公司)行之人○○君。
三、裁之法令依:券交易法第14之5第1第4款、第26之3第8、第36之1、第178第1第2款、第9款、第11款及第179、公行公司取得或分理第7第1、公行公司董事事法第16第1及第17第1第7款。
四、反事理由:
(一)泰公司於113年7月1日至9月9日,於集中交易市向不特定人入其用益法之投,惟未依公司取得或分理程序定,先董事通後之,核有反公行公司取得或分理第7第1定。
(二)查泰公司113年9月18日董事向任董事○○入持有股票,涉及董事自身利害之事,惟泰公司未事前提委通提董事,且○○於次董事案未明自身利害未予避,且董事事之登亦不符之情事,核有反券交易法第14之5第1第4款、公行公司董事事法第16第1及第17第1定。
五、裁果:依券交易法第178第1第2款、第9款、第11款及第179定,行之人96元。
位:券期局券行 科 :(02)2774-712
一、114年10月28日生效。
二、停止公行案件:。
、券投信基金案件
一、114年10月27日生效/核准:。
二、自行正案/停止申生效案/解除申生效案:。
、泰股份有限公司行之人案
一、裁:114年10月27日
二、受裁象:泰股份有限公司(下泰公司)行之人○○君。
三、裁之法令依:券交易法第14之5第1第4款、第26之3第8、第36之1、第178第1第2款、第9款、第11款及第179、公行公司取得或分理第7第1、公行公司董事事法第16第1及第17第1第7款。
四、反事理由:
(一)泰公司於113年7月1日至9月9日,於集中交易市向不特定人入其用益法之投,惟未依公司取得或分理程序定,先董事通後之,核有反公行公司取得或分理第7第1定。
(二)查泰公司113年9月18日董事向任董事○○入持有股票,涉及董事自身利害之事,惟泰公司未事前提委通提董事,且○○於次董事案未明自身利害未予避,且董事事之登亦不符之情事,核有反券交易法第14之5第1第4款、公行公司董事事法第16第1及第17第1定。
五、裁果:依券交易法第178第1第2款、第9款、第11款及第179定,行之人96元。
位:券期局券行 科 :(02)2774-712
- 者: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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