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督管理委券期局每日新(114年5月2日)
壹、公行公司等
一、114年5月5日生效:。
二、停止公行案件:。
、券投信基金案件
一、114年5月2日生效/核准:。
二、自行正案/停止申生效案/解除申生效案:。
、泰新股份有限公司行之人案
一、裁:114年5月2日
二、受裁象:泰新股份有限公司行之人OO
三、裁之法令依:券交易法第36之1、公行公司取得或分理第9第2及第31第1。
四、反事理由:泰新股份有限公司土地所有人土地合建契,董事113年6月28日核、於113年7月1日公司正式完成契用印,估投入成本86.76元,惟至114年1月2日始完成公告申,於同年月15日始取得估告,核已反公行公司取得或分理第9第2及第31第1定。
五、裁果:依券交易法第178第1第11款及第179定,公司行之人新24元。
位:券期局券行 科 :(02)2774-7295
一、114年5月5日生效:。
二、停止公行案件:。
、券投信基金案件
一、114年5月2日生效/核准:。
二、自行正案/停止申生效案/解除申生效案:。
、泰新股份有限公司行之人案
一、裁:114年5月2日
二、受裁象:泰新股份有限公司行之人OO
三、裁之法令依:券交易法第36之1、公行公司取得或分理第9第2及第31第1。
四、反事理由:泰新股份有限公司土地所有人土地合建契,董事113年6月28日核、於113年7月1日公司正式完成契用印,估投入成本86.76元,惟至114年1月2日始完成公告申,於同年月15日始取得估告,核已反公行公司取得或分理第9第2及第31第1定。
五、裁果:依券交易法第178第1第11款及第179定,公司行之人新24元。
位:券期局券行 科 :(02)2774-7295
- 者: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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