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住宅地震保危分散制施法第三、第七、第十三修正草案」
住宅地震基本保(下本保)因88年921集集地震建立,自91年起施,基於空背景,本保承保房屋倒塌或不堪居住之「全」,可得保金及住宿用;惟制度施行逾20年,於建物耐震逐年提升,以近年113年0403花地震、114年0121嘉大埔地震例,地震致建物「全」之情形有限,而政府禁止入居住之受建物多未「全」致未能付受保住宿用。精本保相制度,研相精方案,酌在不影本保危承及增加保率前提下,大住宿用付,以提升民益,金管以研修正「住宅地震保危分散制施法」,於近期依法理告,於114年7月1日施行。
列修正重如下:
一、考量行付已包含住宿用,因大住宿用付,修正明住宿用本保保失。(修正文第3)
二、 大住宿用付。保的物因地震生,直市、(市)政府依政部定布之害後危建物急估法理急估,急估果有危之虞色危者,保支付住宿用,每一保的物新(以下同)10元,以即提供被保人住宿所需,住宿用於保期合最高20元。(修正文第7)
金管表示,案修正草案依行政程序法定,於近日公告,多方意以期修正方向臻於周延,本次修正草案除刊登行政院公外,亦於金管站刊登草案之明及修正文照表。考量本次修正容有利民益已者成共,另配合本次修正施行日114年7月1日,本案告期30日,各界如有任何意,於公告翌日起30日,至金管「主管法查系」站之「草案告」述意。
附「住宅地震保危分散制施法」第3、第7、第13修正草案明及照表。
位:保局理
:(02)89680782
如有任何疑,信:本民意信箱
列修正重如下:
一、考量行付已包含住宿用,因大住宿用付,修正明住宿用本保保失。(修正文第3)
二、 大住宿用付。保的物因地震生,直市、(市)政府依政部定布之害後危建物急估法理急估,急估果有危之虞色危者,保支付住宿用,每一保的物新(以下同)10元,以即提供被保人住宿所需,住宿用於保期合最高20元。(修正文第7)
金管表示,案修正草案依行政程序法定,於近日公告,多方意以期修正方向臻於周延,本次修正草案除刊登行政院公外,亦於金管站刊登草案之明及修正文照表。考量本次修正容有利民益已者成共,另配合本次修正施行日114年7月1日,本案告期30日,各界如有任何意,於公告翌日起30日,至金管「主管法查系」站之「草案告」述意。
附「住宅地震保危分散制施法」第3、第7、第13修正草案明及照表。
位:保局理
:(02)89680782
如有任何疑,信:本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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