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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告5法草案,12家融租公司入金融消者保法用,化消者保障

加保障消者益,金管第一段中租、裕融、和及日盛台4家上市集旗下共12家融租公司,事以自然人象之收款收、分期付款或具似融性者,公告金融消者保法(以下金保法)第3第1所定之金融服。

金管表示,上述公告所涵括之公司,合考量公司模等因素後。由本公告12家融租公司入金保法用後,者即需遵循法及相子法,且金融消者融租公司之消,可用金保法之申制加以救,使金融消者之益得一步保障。

金管另利融租公司利接金保法之用,回外界融租公司行更透明、公平、信之期待,已分就金保法所定消者保措施之第8(告、招及促活)、第9(商品合度)及第10(明契重要容及揭露),具各授子法修正草案,重包括:

一、利率及用之揭露:

(一)融租公司事告、招及促活,利率及用之揭露,以年利率及用年百分率之。

(二)融租公司金融消者明其之用及金,包括收取、算及收取方式,以及利率、利息算方式。

二、融租公司委他人理招,保受委者之告、招及促活符合相定,建立督管理及定期查核制。

三、融租公司提供商品或服前,行金融消者程序,解金融消者或欲保人之力、信用、借、金需求原因,以保所行之金融消者之款能力、所能承之相符。

四、融租公司提供之融金,不得逾越交易的物於申之值。

五、融租公司自行或委外部行催收作, 不得有暴力、恐、迫、辱、、、欺、造成金融消者私受侵害或其他不之催收行;建立外部催收之遴、督管理及定期查核制。

六、融租公司不得拒金融消者提前清,如收取提前清金者,金之算及收取方式於契以磋商款金融消者定,融租公司向其明重要容。

至於金融消中心理融租公司案件之收,金管已具「金融消理立及管理法」修正草案,如下:

一、 案件委作成全部或部分有利於金融消者之定者,每一案件收取理服新2元。

二、 案件金融消者撤回、成立,或委作成全部不利於金融消者之定者,每一案件收取理服新8千元。

金管表示,此次公告及法修正草案共5,同步刊登於行政院公及金管站,各界如有任何意,於公告翌日起60日,於金管「主管法查系」之「草案告」提供意。

位:法律事

:(02)8968-0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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