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信受益限制揭露及行管理法」第11、第21及第10附表二至附表四
金融督管理委(下金管)表示,避免以年作,造成年化疑,及考量制度具失吸收能力券(Total Loss Absorbing Capacity,TLAC券)之目的性,及TLAC券一般券之差性,考相定,使各理法令一致性,照券商受外有券管理第5第1及第6第1之令(金管券字第1130353825令)有券商受TLAC券,委人以投人限及相配套措施之定,爰修正「信受益限制揭露及行管理法」第11、第21及第10附表二至附表四。本法已完成法告程序,於近期布。本次修正重如下:
一、明定信得接受非投人委投之外券不得包含TLAC券。另考量目前仍有信接受非投人委投TLAC券,予增前定修正施行前,信已用信投於TLAC券者,得接受非投人指示出,不得再受投。另配合修正附表所列各信用等名(修正文第11及第10附表二至附表四)。
二、信不得推介之象,除年70以上之非投人,以避免造成年化疑,使等象回由信依落充分解客(KYC)、充分解商品(KYP)及合度分析等估程序,依客估後之性及承受能力推介合之金融商品。(修正文第21)。
附「信受益限制揭露及行管理法」第11、第21及第10附表二至附表四修正明及文照表。
位:行局信票券支付
:(02)8968-9763
如有任何疑,信:本民意信箱
一、明定信得接受非投人委投之外券不得包含TLAC券。另考量目前仍有信接受非投人委投TLAC券,予增前定修正施行前,信已用信投於TLAC券者,得接受非投人指示出,不得再受投。另配合修正附表所列各信用等名(修正文第11及第10附表二至附表四)。
二、信不得推介之象,除年70以上之非投人,以避免造成年化疑,使等象回由信依落充分解客(KYC)、充分解商品(KYP)及合度分析等估程序,依客估後之性及承受能力推介合之金融商品。(修正文第21)。
附「信受益限制揭露及行管理法」第11、第21及第10附表二至附表四修正明及文照表。
位:行局信票券支付
:(02)8968-9763
如有任何疑,信:本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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