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督管理委券期局每日新(114年4月2日)
壹、公行公司等
一、114年4月7日生效。
二、停止公行案件:。
、券投信基金案件
一、114年4月2日生效/核准:。
二、自行正案/停止申生效案/解除申生效案:。
、永金券股份有限公司反券管理法令分案
一、分:114年4月2日。
二、受分之象:永金券股份有限公司(下永金券)。
三、分之法令依:券交易法第178之1第1第4款、券商管理第2第2及第37第1第5款定境外型商品管理第3第5定。
四、反事理由:本查局於113年6月18日至7月8日永金券一般查,有下列缺失情事:
(一)部人有於其他券商、有任客下代理人及有非以子式委下交易方式,理自己名公司 ETF等情事。
(二)受有券,有受理非本人或未具客委任授之代理人情形。
(三)客委外有券作,未解商品性,致非投人具失吸收能力(TLAC)券。
(四)理受外券揭露作,未於客未BBB等海外券,留存揭露投之音。
(五)理投人格查作,所客是否具有金融商品交易,有以客填具卷,取得交易佐料,即核予投人格之情形。
(六)理111年度及112年度作,有未含有客人料之本及位案料入清查。
五、分果:依券交易法178之1第1第4款定永金券新90元。
位:券期局券商管理 委 :(02)2774-7286
一、114年4月7日生效。
二、停止公行案件:。
、券投信基金案件
一、114年4月2日生效/核准:。
二、自行正案/停止申生效案/解除申生效案:。
、永金券股份有限公司反券管理法令分案
一、分:114年4月2日。
二、受分之象:永金券股份有限公司(下永金券)。
三、分之法令依:券交易法第178之1第1第4款、券商管理第2第2及第37第1第5款定境外型商品管理第3第5定。
四、反事理由:本查局於113年6月18日至7月8日永金券一般查,有下列缺失情事:
(一)部人有於其他券商、有任客下代理人及有非以子式委下交易方式,理自己名公司 ETF等情事。
(二)受有券,有受理非本人或未具客委任授之代理人情形。
(三)客委外有券作,未解商品性,致非投人具失吸收能力(TLAC)券。
(四)理受外券揭露作,未於客未BBB等海外券,留存揭露投之音。
(五)理投人格查作,所客是否具有金融商品交易,有以客填具卷,取得交易佐料,即核予投人格之情形。
(六)理111年度及112年度作,有未含有客人料之本及位案料入清查。
五、分果:依券交易法178之1第1第4款定永金券新90元。
位:券期局券商管理 委 :(02)2774-7286
- 者: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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