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告「服法」草案
健全於我之展,化服及市之管理,保障我交易人益,金管前於113年1月委外研究定管理法,考盟、日本、、香港、英及券管理(IOSCO)等外,以及家者、同公及中央行等相位召座,金管定「服法」(以下本法)草案,近日循行政程序行公告,以徵求各方意。本法重如下:
一、本法之,包括本法之立法目的、主管、相用定,以及相之新及合作。(草案第1至第5)
二、服商之可,包括、可要求、兼、形式、名使用、本保金,以及人及人格件。(草案第6至第12)
三、服商之共通管理,包括慎要求、部控制稽核制度、作委他人理、客保、客料保密、客保管、客法定留存、客提取、出借、申,以及公保存。(草案第13至第23)
四、服商之特定,包括交商之交公、交易平台商之上下架查、保管商之保管及委他人理,以及承商之承公。(草案第24至第28)
五、服商同公之,包括服商加入同公之、主管同公之管理督,以及同公之置、宣及教育。(草案第29至第33)
六、定行之可及止以及定行人之管理。(草案第34及第35)
七、交易及服之管理督,包括欺操之禁止、主管之查、分及停解,以及服商之退。(草案第36至第40)
八、反本法之相,包括欺或操罪、未可或行定罪、反保管客罪、文件或匿罪、非服商使用似名罪、行政裁、法人之故意失定,以及易服役。(草案第41至第48)
九、本法施行後之渡安排及本法之施行日期。(草案第49及第50)
金管表示,本法草案之明及逐明刊登於金管站,各界如有任何意,於公告翌日起60日,自金管「本主管法整合查系」站之「法草案告」述意或洽金管券期局。草案告後金管仍持各界行通,於充分集建後,於114年6月底前依行政程序本法草案行政院查。
位:券期局券商管理
:(02)2774-7342
如有任何疑,信:本民意信箱
一、本法之,包括本法之立法目的、主管、相用定,以及相之新及合作。(草案第1至第5)
二、服商之可,包括、可要求、兼、形式、名使用、本保金,以及人及人格件。(草案第6至第12)
三、服商之共通管理,包括慎要求、部控制稽核制度、作委他人理、客保、客料保密、客保管、客法定留存、客提取、出借、申,以及公保存。(草案第13至第23)
四、服商之特定,包括交商之交公、交易平台商之上下架查、保管商之保管及委他人理,以及承商之承公。(草案第24至第28)
五、服商同公之,包括服商加入同公之、主管同公之管理督,以及同公之置、宣及教育。(草案第29至第33)
六、定行之可及止以及定行人之管理。(草案第34及第35)
七、交易及服之管理督,包括欺操之禁止、主管之查、分及停解,以及服商之退。(草案第36至第40)
八、反本法之相,包括欺或操罪、未可或行定罪、反保管客罪、文件或匿罪、非服商使用似名罪、行政裁、法人之故意失定,以及易服役。(草案第41至第48)
九、本法施行後之渡安排及本法之施行日期。(草案第49及第50)
金管表示,本法草案之明及逐明刊登於金管站,各界如有任何意,於公告翌日起60日,自金管「本主管法整合查系」站之「法草案告」述意或洽金管券期局。草案告後金管仍持各界行通,於充分集建後,於114年6月底前依行政程序本法草案行政院查。
位:券期局券商管理
:(02)2774-7342
如有任何疑,信:本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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