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行理行外出、存交易、客身分持查、控作及工常行管理所涉缺失之行政分
金融督管理委(下金管)通行反法令之裁分案。行理行外出、存交易、客身分持查、控作及工常行管理等制,有未完善建立及未行部控制制度之情事,核有反行法第45之1第1及其授定之「金融控股公司及行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施法」第3第1、第8第1及第3定,爰依行法第129第7款定,核新(下同)2,200元。
一、受裁之象:行
二、裁之法令依:行法第129第7款
三、反事理由:
(一)行松山分行前行郭、仁分行前行自110年4月至113年7月,客有不金往,且有代客理交易情事,又案客行有被列衍生管制、防制通、及行部洗防制系出多次警示等常情事,案缺失示行有未完善建立及未行部控制制度之情事,核有欠妥。
(二)核行有下列缺失事:
1、未完善建立部控制制度:
(1)未完善建立常交易控制:中民行商同公全合(下行公)前於111年12月16日新增「款入後,迅速入至交易平台之境外」之常交易,行就客外款申「外」者行控,惟申目由客自行定,致有心人士可藉由未申以避常交易警示控。
(2)未完善建立交易持控制:行部系出之可疑交易控警示,由案所分行人及主管行查,案分行查人及主管因可疑交易所有人同分行行而未查交易合理性、及金源和款金是否收入相,即洗疑,行控管及覆核制。
(3)未完善建立工常行查管理制:涉案行自105年至113年多次以行款至境外平台者,其中透理,又渠曾於107年因他行通警示而列衍生管制、111至112年亦行部系次警示控常,且透行他行案法人有不金往。行未就工有大量金往其收入是否相、被列衍生管制、出警示控常等建立相管理、查制。
(4)上述缺失示行有未完善建立部控制制度之情事,核行法第45之1第1及其授定之「金融控股公司及行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施法」第8第1及第3定不符。
2、未行部控制制度:
(1)未行客身分持查制:依行「客身分」第16定,如察客身分或有重大更、交易模式有重大更、更高、疑似洗或恐交易等,重新客行查措施。案法人於112年至113年遭防制通共7次,惟行就前2次防通行查疑似不法或常情事,嗣後5次防制通未再行任何查。
(2)未行外出作:依行「存-非使用(OCR)作流程(SOP)」明第12定,外出由2位行外出行客身分作,事先登外出登簿主管同意後理。案行未依填外出作登簿主管事前核准,覆核主管亦未就是否由2位行同行外出收件等控作行留存,不利行客身分。
(3)未落督行遵循存款作:依行「存款篇-行代收付作流程(SOP)」明第2及「理客留印存摺等作注意事」第1定,全行代付存款取款由存本人理,核本人及印需分人理且由主管覆核,禁行代客保管存摺及印等。案行持有客公司存摺及印,冒人名申全行代付存款取款,於申自行公司印章,核人本人及印皆同一行理,主管亦未落覆核。
(4)上述缺失示行有未行部控制制度之情事,核行法第45之1第1及其授定之「金融控股公司及行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施法」第3第1定不符。
四、裁果:依行法第129第7款定,核2,200元。
五、其他理要求事:
(一)行依比例原全面本案失行所涉分行控制人、督管理人及行相位人之任。
(二)行案缺失就行交易控、行常行查管理等制完善程度深入,研相化改善措施,由稽核位列管追及入部查核重,且加部控制三道防。
(三)行就疑似洗或恐交易之研判作改行集中查理一,速落行。
(四)行加企信文化、洗防制及法治等工教育,化工行控及管理制。
金管表示,本案行政府百分之百持股之公股行,本以身作落金融阻任,惟其除未善工之督,亦未完善建立及未行洗防制及部控制相制,致案工涉集利用金融制度缺失行洗;金管查局前行理一般查,亦已提列查意,行就行公整之疑似不法常建立妥之警指,以利化常之控管。
金融善社任、配合政府政策,全力由而外防阻案件及保客安全,爰金管金融行涉及集共事件高度重,不能容忍似情事之生,嗣後如有此情事,依任地制度追究高管理人之任,加重金融之裁度。金管持督行化稽控、交易控客持查、及行常行查管理等制,加人洗防制及法治教育。另 化行常行管理及避免似情形再生,已行本案例提行公,就其中行避行部控制相手法行,以完善金融部管理,共同防金融。
位:行局金融控股公司
:(02)8968-9856
如有任何疑,信:本民意信箱
一、受裁之象:行
二、裁之法令依:行法第129第7款
三、反事理由:
(一)行松山分行前行郭、仁分行前行自110年4月至113年7月,客有不金往,且有代客理交易情事,又案客行有被列衍生管制、防制通、及行部洗防制系出多次警示等常情事,案缺失示行有未完善建立及未行部控制制度之情事,核有欠妥。
(二)核行有下列缺失事:
1、未完善建立部控制制度:
(1)未完善建立常交易控制:中民行商同公全合(下行公)前於111年12月16日新增「款入後,迅速入至交易平台之境外」之常交易,行就客外款申「外」者行控,惟申目由客自行定,致有心人士可藉由未申以避常交易警示控。
(2)未完善建立交易持控制:行部系出之可疑交易控警示,由案所分行人及主管行查,案分行查人及主管因可疑交易所有人同分行行而未查交易合理性、及金源和款金是否收入相,即洗疑,行控管及覆核制。
(3)未完善建立工常行查管理制:涉案行自105年至113年多次以行款至境外平台者,其中透理,又渠曾於107年因他行通警示而列衍生管制、111至112年亦行部系次警示控常,且透行他行案法人有不金往。行未就工有大量金往其收入是否相、被列衍生管制、出警示控常等建立相管理、查制。
(4)上述缺失示行有未完善建立部控制制度之情事,核行法第45之1第1及其授定之「金融控股公司及行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施法」第8第1及第3定不符。
2、未行部控制制度:
(1)未行客身分持查制:依行「客身分」第16定,如察客身分或有重大更、交易模式有重大更、更高、疑似洗或恐交易等,重新客行查措施。案法人於112年至113年遭防制通共7次,惟行就前2次防通行查疑似不法或常情事,嗣後5次防制通未再行任何查。
(2)未行外出作:依行「存-非使用(OCR)作流程(SOP)」明第12定,外出由2位行外出行客身分作,事先登外出登簿主管同意後理。案行未依填外出作登簿主管事前核准,覆核主管亦未就是否由2位行同行外出收件等控作行留存,不利行客身分。
(3)未落督行遵循存款作:依行「存款篇-行代收付作流程(SOP)」明第2及「理客留印存摺等作注意事」第1定,全行代付存款取款由存本人理,核本人及印需分人理且由主管覆核,禁行代客保管存摺及印等。案行持有客公司存摺及印,冒人名申全行代付存款取款,於申自行公司印章,核人本人及印皆同一行理,主管亦未落覆核。
(4)上述缺失示行有未行部控制制度之情事,核行法第45之1第1及其授定之「金融控股公司及行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施法」第3第1定不符。
四、裁果:依行法第129第7款定,核2,200元。
五、其他理要求事:
(一)行依比例原全面本案失行所涉分行控制人、督管理人及行相位人之任。
(二)行案缺失就行交易控、行常行查管理等制完善程度深入,研相化改善措施,由稽核位列管追及入部查核重,且加部控制三道防。
(三)行就疑似洗或恐交易之研判作改行集中查理一,速落行。
(四)行加企信文化、洗防制及法治等工教育,化工行控及管理制。
金管表示,本案行政府百分之百持股之公股行,本以身作落金融阻任,惟其除未善工之督,亦未完善建立及未行洗防制及部控制相制,致案工涉集利用金融制度缺失行洗;金管查局前行理一般查,亦已提列查意,行就行公整之疑似不法常建立妥之警指,以利化常之控管。
金融善社任、配合政府政策,全力由而外防阻案件及保客安全,爰金管金融行涉及集共事件高度重,不能容忍似情事之生,嗣後如有此情事,依任地制度追究高管理人之任,加重金融之裁度。金管持督行化稽控、交易控客持查、及行常行查管理等制,加人洗防制及法治教育。另 化行常行管理及避免似情形再生,已行本案例提行公,就其中行避行部控制相手法行,以完善金融部管理,共同防金融。
位:行局金融控股公司
:(02)8968-9856
如有任何疑,信:本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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