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督管理委券期局每日新(113年12月5日)
壹、公行公司等
一、113年12月6日生效。
二、停止公行案件:。
、券投信基金案件
一、113年12月5日生效/核准:。
二、自行正案/停止申生效案/解除申生效案:。
、弘股份有限公司行之人案
一、裁:113年12月5日
二、受裁象:弘股份有限公司行之人○○君。
三、裁之法令依:券交易法第26之3第8、第36之1、第178第1第9款、第11款及第179、公行公司取得或分理第9第1、第14第1、第15第1、第4、第5、第31第1第1款、公行公司董事事法第16第1、第2。
四、反事理由:弘股份有限公司出租予人,人之分交易,惟有延取得估者出具之估告、延人交易之相附料提委同意及董事通、延公告申及迄未提股同意等情事,且董事出租之案日之2位董事有自身利害之事,惟董事事未相利害之明,又部分避,核已反公行公司取得或分理第9第1、第14第1、第15第1、第4、第5、第31第1第1款、公行公司董事事法第16第1、第2之定。
五、裁果:依券交易法第178第1第9款、第11款及第179定,行之人48元。
位:券期局券行 科 :(02)2774-7232
一、113年12月6日生效。
二、停止公行案件:。
、券投信基金案件
一、113年12月5日生效/核准:。
二、自行正案/停止申生效案/解除申生效案:。
、弘股份有限公司行之人案
一、裁:113年12月5日
二、受裁象:弘股份有限公司行之人○○君。
三、裁之法令依:券交易法第26之3第8、第36之1、第178第1第9款、第11款及第179、公行公司取得或分理第9第1、第14第1、第15第1、第4、第5、第31第1第1款、公行公司董事事法第16第1、第2。
四、反事理由:弘股份有限公司出租予人,人之分交易,惟有延取得估者出具之估告、延人交易之相附料提委同意及董事通、延公告申及迄未提股同意等情事,且董事出租之案日之2位董事有自身利害之事,惟董事事未相利害之明,又部分避,核已反公行公司取得或分理第9第1、第14第1、第15第1、第4、第5、第31第1第1款、公行公司董事事法第16第1、第2之定。
五、裁果:依券交易法第178第1第9款、第11款及第179定,行之人48元。
位:券期局券行 科 :(02)2774-7232
- 者: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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