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督管理委券期局每日新(113年11月27日)
壹、公行公司等
一、113年11月28日生效。
二、停止公行案件:。
、券投信基金案件
一、113年11月27日生效/核准:。
二、自行正案/停止申生效案/解除申生效案:。
、永期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前受雇人反期管理法令裁案
一、裁:113年11月27日
二、受裁之象:永期股份有限公司(下永期)、前受雇人周。
三、裁之法令依:期事管理第5第2、第15第1第1款、第26第2第4款、第15款及第26第3。
四、反事理由:永期兼期事之前周,自111年1月至7月利用客立之LINE群及上室,以非周本名事期交分析以及委任人以外之特定人提供股期未交易位之研判等情事,而永期其受雇人未善督管理之,未落行其兼期事部控制制度定,永期及周核已反期管理法令。
五、裁果:依期交易法第119第1第2款定,永期新12元,依同法第101第1定,停止周1月期之行。
位:券期局期管理 科 :(02)2774-7167
一、113年11月28日生效。
二、停止公行案件:。
、券投信基金案件
一、113年11月27日生效/核准:。
二、自行正案/停止申生效案/解除申生效案:。
、永期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前受雇人反期管理法令裁案
一、裁:113年11月27日
二、受裁之象:永期股份有限公司(下永期)、前受雇人周。
三、裁之法令依:期事管理第5第2、第15第1第1款、第26第2第4款、第15款及第26第3。
四、反事理由:永期兼期事之前周,自111年1月至7月利用客立之LINE群及上室,以非周本名事期交分析以及委任人以外之特定人提供股期未交易位之研判等情事,而永期其受雇人未善督管理之,未落行其兼期事部控制制度定,永期及周核已反期管理法令。
五、裁果:依期交易法第119第1第2款定,永期新12元,依同法第101第1定,停止周1月期之行。
位:券期局期管理 科 :(02)2774-7167
- 者: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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