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冷要借道 居拒!法院判「不得妨修」

[周刊王CTWANT] 台北市一名姓男子去年4月向房男租下某社8之3房屋作法律事所使用,因冷法冷需更室外,但工程能隔壁8之7出,男多次8之7所有人蔡女商均遭拒,遂提告求法院准通行。台北地院法官理後,依公寓大管理例定,他住因、修必入或使用其有部分,不得拒,且室外外位置照片,有8之7入拆一途,其他途,判蔡女容忍男偕同修人入屋行工程,不得有妨害之行。全案可上。
男主,房男以交屋,附有1台立分式冷,室安在屋,但室外在8外上。由於冷使用多年法有效冷,空公司勘察更室外。但受限屋格局,施工能隔壁8之7通行,男多次商皆遭蔡女拒。
蔡女合法通知未於言期日到,提出表示,更路有多方式,男意要自家出,疑其要在屋置管,侵害所有,要求法院回。
台北地院法官酌,公寓大管理例明文定,他住因、修有部分或置管,必入或使用其有部分或定用部分,不得拒。且室外外位置照片,有8之7入拆一途,其他途。
於蔡女提出的管路置部分,男表示均按照原管路,不蔡女房屋,其所提出的疑可以排除。因此法官有透8之7房屋行冷室外之必要,判蔡女容忍男偕同修人入屋行工程,不得有妨害之行。全案仍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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