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行人告」部分文修正草案已完成告程序,於近期布
提升告揭露之攸性及考外界建化告附表揭露,金融督管理委(下金管)修正「券行人告」,相修正文已告期,於近期布施行,修正重如下:
除部分附表:考量行告附揭露之部分重大交易事相,包括公司有券、取得或分不,事衍生工具交易等,以及主要股,行公行公司取得或分理及券交易法第43之1第1已有公告申相之定,等已可於公站即取得,爰除等事之揭露定,配合除相附表格式。
提升揭露之策有用性:提供投人有用之策,爰行揭露期末持有有券情形,修正依重大性原揭露所持有之有券,配合修正相附表格式。
金管表示,本次修正主化附表之揭露,有助於聚焦投人策攸之,提升揭露之有用性,可公司作,公司自申114年第1季告起即用本次修正定。
位:券期局
:(02)2774-7124
如有任何疑,信:本民意信箱
除部分附表:考量行告附揭露之部分重大交易事相,包括公司有券、取得或分不,事衍生工具交易等,以及主要股,行公行公司取得或分理及券交易法第43之1第1已有公告申相之定,等已可於公站即取得,爰除等事之揭露定,配合除相附表格式。
提升揭露之策有用性:提供投人有用之策,爰行揭露期末持有有券情形,修正依重大性原揭露所持有之有券,配合修正相附表格式。
金管表示,本次修正主化附表之揭露,有助於聚焦投人策攸之,提升揭露之有用性,可公司作,公司自申114年第1季告起即用本次修正定。
位:券期局
:(02)2774-7124
如有任何疑,信:本民意信箱
- 者: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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