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普惠金融 交所放籍民立券

中心/合
落普惠金融政策目,交所增籍民立券格及文件相定,修正交所「」第75之1及「券商受契」第3文定,自114年10月13日起施。
部分具中民籍之籍之民,因不具身分明文件且持有本身分,致不符合行「及外人投券管理法」或「」第75之1、第77之4等定,法立券交易。
交所指出,考量籍民非境,但其身分本自然人,享有本市之利,爰放其立券。修正文明定,委人附下列文件向券商理:足明籍民之「地居留」;我照或其他足明具有我籍之文件;其他具辨力之身分明文件(如:健保卡、照或生等)。
交所表示,未持依主管政策方向,相法,普惠金融的景,促我券市永展。
- 者: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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