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定期限理所算申 被另徵金及怠金

▲未依定期限理利事所得算申,新竹局表示,被另徵金及怠金。(/新竹局提供)
【焦/者蔚舟】
因美「等」政策,政部北局新竹分局表示,113年度利事所得算申期限由114年5月31日展延至114年6月30日,未於114年6月30日前理113年度利事所得算申之,寄怠通知通知理手。
新竹局明,未依定期限理所得算申之,如於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申,稽徵以查核定其所得及者,按核定另徵10%金,且金最高不得超新(下同)3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如逾期限,仍未理算申者,稽徵依查得料或同利核定其所得及,按核定另徵20%怠金,且金最高不得超9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新竹局提醒,尚未理113年度所得算申之,於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速申,以免遭加徵怠金,如有任何疑,可打0800-000321免服洽。
- 者:焦-新竹 者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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