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督管理委券期局每日新(114年2月26日)
壹、公行公司等
一、114年2月27日生效:。
二、停止公行案件:。
、券投信基金案件
一、114年2月26日生效/核准:。
二、自行正案/停止申生效案/解除申生效案:。
、上市公司113年12月份董事察人持股及解情形
肆、上公司113年12月份董事察人持股及解情形
伍、公司113年12月份董事察人持股及解情形
位:券期局券交易 科 :(2)2774-7310
、玉山合券股份有限公司反券管理法令分案
一、分:114年2月26日。
二、受分之象:玉山合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玉山券)。
三、分之法令依:券交易法第178之1第1第4款、券商管理第2第2。
四、反事理由:本查局於113年3月14日至29日玉山券行一般查,玉山券客提供高股票保品者,未依所定理不限用途款借、未於受揭露信用等未BBB等外有券之投、未客之相人行姓名及名核、未依所封存期限理客申初次公募集ETF相料之作等情事,示玉山券未落行部控制制度,核已反券商管理第2第2定。
五、分果:依券交易法第178之1第1第4款定,玉山券新30元之。
位:券期局券商管理 翁科 :(02)2774-7112
柒、宏券股份有限公司反券管理法令分案
一、分:114年2月26日。
二、受分之象:宏券股份有限公司(下宏券)。
三、分之法令依:券交易法第178之1第1第4款及券商管理第2第2。
四、反事理由:本查局於113年6月3日至6月14日受分人行通安全案查,公司理主系安全防管理、路安全管理、用程式介面及用程式更管理等作有缺失情事,示宏券未落行部控制制度,核已反券商管理第2第2定。
五、分果:依券交易法第178之1第1第4款定宏券新30。
位:券期局券商管理 翁科 :(02)2774-7112
捌、合券股份有限公司反券管理法令分案
一、分:114年2月26日。
二、受分之象:合券股份有限公司(下券)
三、分之法令依:券交易法第178之1第1第4款及券商管理第2第2。
四、反事理由:本查局於113年6月17日至7月2日受分人行一般查,受分人理客度核作,跨分公司客核予日度合1,000元以上者,未每年查更新客徵信料;理融融券信用度核作,未符合公司所客合考量;客金控集高度注名,未依客列洗高等缺失,示受分人未落行部控制制度,反券商管理第2第2定。
五、分果:依券交易法第178之1第1第4款定,券新30元。
位:券期局券商管理 曾科 :(02)2774-7401
玖、永券投信股份有限公司分案
一、裁:114年2月26日。
二、受裁之象:永券投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永投信)
三、裁之法令依、反事理由、分果:
(一)裁之法令依:券投信及法第7第1、第17第1、第103第1款、第113第2款、券投信事管理第2第2、第22之1第3、券投信事人人管理第7第1及券暨期市各服事建立部控制制度理第6第2。
(二)反事理由:
1.理ETF,未「折溢管理」及「申回作」及建立可有效行之部控制制度。
2.理ETF之申回作,有未依券投信契、公明、投信投公及永投信作理之情事,造成申作延而致受理申未完成。
3.理ETF基金之投管理、揭露作,有於申量未前即成分券,致有超取得部位,取得部位之失用列入次日基金值算,影基金值及受益人益情事。
4.ETF基金理人有兼ETF申回作,理其登「基金管理」以外之情事。
(三)分果:依券投信及法第103第1款定,永投信核警告,依同法第113第2款新60元。
永投信受券投信及法第103第1款定警告分,相受下列限制:
一、最近1年不得申()募集投於外有券之券投信基金案件,但其法情事已具改善可者,不在此限。
二、最近半年不得申任境外基金代理人、兼期信事。
三、最近3月不得向金管申投外事或立分支、在大地股投券投基金管理公司等。
四、其他事:例如申政府基金之全委投受影。
位:券期局投信投 科 :(02)2774-7377
一、114年2月27日生效:。
二、停止公行案件:。
、券投信基金案件
一、114年2月26日生效/核准:。
二、自行正案/停止申生效案/解除申生效案:。
、上市公司113年12月份董事察人持股及解情形
肆、上公司113年12月份董事察人持股及解情形
伍、公司113年12月份董事察人持股及解情形
位:券期局券交易 科 :(2)2774-7310
、玉山合券股份有限公司反券管理法令分案
一、分:114年2月26日。
二、受分之象:玉山合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玉山券)。
三、分之法令依:券交易法第178之1第1第4款、券商管理第2第2。
四、反事理由:本查局於113年3月14日至29日玉山券行一般查,玉山券客提供高股票保品者,未依所定理不限用途款借、未於受揭露信用等未BBB等外有券之投、未客之相人行姓名及名核、未依所封存期限理客申初次公募集ETF相料之作等情事,示玉山券未落行部控制制度,核已反券商管理第2第2定。
五、分果:依券交易法第178之1第1第4款定,玉山券新30元之。
位:券期局券商管理 翁科 :(02)2774-7112
柒、宏券股份有限公司反券管理法令分案
一、分:114年2月26日。
二、受分之象:宏券股份有限公司(下宏券)。
三、分之法令依:券交易法第178之1第1第4款及券商管理第2第2。
四、反事理由:本查局於113年6月3日至6月14日受分人行通安全案查,公司理主系安全防管理、路安全管理、用程式介面及用程式更管理等作有缺失情事,示宏券未落行部控制制度,核已反券商管理第2第2定。
五、分果:依券交易法第178之1第1第4款定宏券新30。
位:券期局券商管理 翁科 :(02)2774-7112
捌、合券股份有限公司反券管理法令分案
一、分:114年2月26日。
二、受分之象:合券股份有限公司(下券)
三、分之法令依:券交易法第178之1第1第4款及券商管理第2第2。
四、反事理由:本查局於113年6月17日至7月2日受分人行一般查,受分人理客度核作,跨分公司客核予日度合1,000元以上者,未每年查更新客徵信料;理融融券信用度核作,未符合公司所客合考量;客金控集高度注名,未依客列洗高等缺失,示受分人未落行部控制制度,反券商管理第2第2定。
五、分果:依券交易法第178之1第1第4款定,券新30元。
位:券期局券商管理 曾科 :(02)2774-7401
玖、永券投信股份有限公司分案
一、裁:114年2月26日。
二、受裁之象:永券投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永投信)
三、裁之法令依、反事理由、分果:
(一)裁之法令依:券投信及法第7第1、第17第1、第103第1款、第113第2款、券投信事管理第2第2、第22之1第3、券投信事人人管理第7第1及券暨期市各服事建立部控制制度理第6第2。
(二)反事理由:
1.理ETF,未「折溢管理」及「申回作」及建立可有效行之部控制制度。
2.理ETF之申回作,有未依券投信契、公明、投信投公及永投信作理之情事,造成申作延而致受理申未完成。
3.理ETF基金之投管理、揭露作,有於申量未前即成分券,致有超取得部位,取得部位之失用列入次日基金值算,影基金值及受益人益情事。
4.ETF基金理人有兼ETF申回作,理其登「基金管理」以外之情事。
(三)分果:依券投信及法第103第1款定,永投信核警告,依同法第113第2款新60元。
永投信受券投信及法第103第1款定警告分,相受下列限制:
一、最近1年不得申()募集投於外有券之券投信基金案件,但其法情事已具改善可者,不在此限。
二、最近半年不得申任境外基金代理人、兼期信事。
三、最近3月不得向金管申投外事或立分支、在大地股投券投基金管理公司等。
四、其他事:例如申政府基金之全委投受影。
位:券期局投信投 科 :(02)2774-7377
- 者: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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