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拍板《刑法》修正草案 故意人、虐童致死判刑逾10年不得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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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自YouTube道行政院啦-2直播)
因司法院字第801解、法法庭113年度判字第2、第8判宣告刑法部分文,行政院法部修法作,具相修正草案,今(30)日行政院院通,分函司法院,及函立法院,待修法通後,更能重大犯罪、化社安全之目,同保程序正及落人保障。其中修正草案,明定故意人、人未遂或虐致死及致重案件(犯刑法第286第6或第7之罪),判期徒刑或有期徒刑逾10年者,不用假之定,亦即不得假。
法部期修法周延,考相外立法例,及代表意,具修正草案行政院查。行政院此修正草案至重,求慎重,密集召多次查,取各意及凝聚跨部共,於今日院通。本次修正草案配合法判意旨修正,增特殊重大暴力犯罪不得假定,刑抗衡犯罪功能,保人安全及社治安。相重如下:
明定行及判中欠缺任能力不得科死刑(刑法第63之1修正文)
法部明,因法法庭113年判字第8判意旨,明定行有刑法第19第2之情形,或判有精神障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上自我能力明不足之被告,不得科死刑。
增特殊重大暴力犯罪不得假(刑法第77第3、第78之1修正文)
法部表示,彰社公,遏阻特殊重大暴力犯罪,兼刑衡平及比例原,明定故意人、人未遂或虐致死及致重案件(犯第286第6或第7之罪),判期徒刑或有期徒刑逾10年者,不用假之定。此外,期徒刑受刑人假後,再犯之罪宣告期徒刑定者,撤假行原期徒刑,不得假。
期徒刑及有期徒刑裁判定前之押日,均入假要件「已行期」,以符合平等原。(刑法第77第4修正文)
增期徒刑、有期徒刑受刑人,撤假後,有行刑期之期、接行他刑之方法及合算最低行期定(刑法第78之1、第78之2及第79之1修正文)
法部表示,法法庭113年判字第2判,行期徒刑假撤者,一律行固定20年或25年刑期之定,不符比例原。符合上判意旨,避免造成有期徒刑撤假後行刑生重失衡情形,通修正期徒刑及有期徒刑撤假後相行定。
使新法用明,配合修正刑法施行法(刑法施行法第7之2、第7之3、第7之4修正文)。
明定死刑定待行之收容期,不得折抵刑期亦不入假要件「已行期」(行刑法第148、第156修正文)
法部最後表示,本次修法目的除因法判意旨外,亦在回社於暴力犯罪之期待,展政府打犯罪、守安定公社之心。部持配合後法案作,期能速完成修法程序,以社秩序,保障人民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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