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劈腿生婚 菲移工死同二仍判15年

CNEWS流新者孝/台北
在彰化某公司工作的菲律移工尼克(DIZONBENJIE SAN AGUSTIN)同菲籍移工的同事格雷恩(FANTILANAN GLENN RABIN),透向其妻子造尼克在台另有女友致婚,於是在公司宿舍火死格雷恩,彰化地院民法官依人罪判刑15年,尼克及方都上二;台中高分院今(30)日回上,持15年徒刑原判。可上。
方起指出,被告尼克被害人格雷恩均某公司之菲律籍移工,均住在公司位於彰化和美之工宿舍,被告格雷恩向其妻子造其在台另有女友,致其婚姻破裂,因而格雷恩心生怨恨。
被告於112年11月20至22日先汽油、瓦斯、易燃液等物,同先前入的刀藏放在其居住的203房。11月23日凌晨06分,趁同住204房之格雷恩及杰熟睡,踹房往格雷恩所睡床汽油,再燃瓦斯入房引燃大火,即自外拉住房以阻止格雷恩逃出,於格雷恩拉房逃出持刀往格雷恩、部砍刀,迫使格雷恩再退回已起火燃的房。
被告後又往房汽油及有汽油的容器,引烈大火迅速蔓延,使204房外均陷入火海,格雷恩及杰因受延的大火灼,送急救,格雷恩因症引多重器官衰竭而死亡,杰受第二度灼救治後免於死。幸警消人及火,宿舍始未生而失居住效用的果。
彰化地院民法官法庭,被告罪,且於因放火行致其自己身受有40%灼,仍火器火行,可其尚有基本良知。被告是犯案,但其原因、尚劣,到宣告期徒刑,其社久隔之必要,因此判有期徒刑的上限15年,在刑之行完或赦免後,逐出境。被告及察官均上二。
察官上意旨以原判定被告格雷恩有人之直接故意,杰有人之接故意之犯意型及被告供之犯罪客事不符,反理法及法。
台中高分院合庭理,依被告人在想法因格雷恩造致其婚姻破裂之犯罪,照外在、客之性,被告主上就其放火行及逃出房之格雷恩持刀砍,基於要死格雷恩之直接故意,而被告死杰之意。
然被告明知杰格雷恩同住204房,可其所引起之火,可能致在房之杰生、窒息而死亡之果,其仍任何防及阻止果生,被告有使放火致在房之杰死亡亦不背其本意之接人故意。
原判被告因犯罪,因而格雷恩基於人之直接故意及杰基於人之接故意,其事定俱卷料相合,亦反法理法之,原此部分有察官上所指之。
至於被告上以原量刑重,察官上另以原被告火行之量刑偏差,均指摘原判量刑不。合庭,本案是於性犯案,被告在多人居住的宿舍,汽油引燃大火,於格雷恩逃出,又持刀砍格雷恩刀,手段忍,且其放火手段具有燃及程度均法控制的高度危性。
被告造成格雷恩父母、配偶3名子女失至、法回覆且以承受的痛苦,杰亦受有相程度之害,且被告迄今未被害人或其家成和解,且造成公司之害,亦造成宿舍工心理不安力,被告造成之害大。
合庭,原所之量刑未逾越法律所定之,亦用量刑限,或其他重相差殊等量刑有所失出或失入之法或失之,且忽略重要的量刑事、重要事的有重大或量刑裁量之行使反比例原或平等原等情事,是察官及被告上指摘原量刑不,均可。回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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