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局所得性定布新解

泰局於2025年3月布函Gor.Kor.0702/1626,函中案企付IT服相用的所得性布解,交易合中服收受方被授予之利,符合特定件的用不利金,可用租定之利款,而使泰付方可能免就所得理扣。
@泰局相用所得性定出
勤信台商全球投局服部洪以文明,去泰或法院在面企跨境支付外供商或IT相用,上多此用之所得性定利金(royalty),因此支付方照泰法就外服供商之所得理扣(withholding tax)。此判定基自泰本地法於利金定取描述,造成凡是涉及的使用,常被使用著作或授相收入而於利金。
然而,泰局於2025 年 3 月 19 日布之函 Gor.Kor.0702/1626或IT相用之所得性判定提出具的判,本函中提及情境案例,摘要如下:
K公司是一家位於泰的公司,主要用程式,K公司就其工作,分委三家海外服供商行,三家供商之籍服容如附一。
泰局的解:一、A公司授予K公司可在其系上有限的、非且可撤的使用收取使用系的,提供K公司可行商重、分、修改、或使用其知技(know-how)的利,因此K公司付予A公司的使用租定下之利而非利金。
二、B公司依照K公司需求提供程式服,若按照交易事,程式之工作成果所有於K公司,K公司付予B公司之於利而非利金。若程式之工作成果未移予K公司,一步考B公司授予K公司之利,若未涉及商重、分、修改、或使用其著作或知技(know-how)的利,K公司付予B公司之於利而非利金。
三、C公司依照K公司需求提供程式服且合明定程式之工作成果所有於K公司,K公司付予C公司之於利而非利金。
@重於形式,以所有或使用容判基
合上述泰局解,在判所得性是否利金,已去「一刀切」依照名(如使用)概括定,以利性合予之利主要判基,若是提供端存取或使用服(如SaaS服、端服),向利;若涉及提供商重、分、使用未公之知技的利,向利金。此外,客化且移工作成果所有委方的服,向於利。此判基OECD本之相近,台泰之租定中於利利金之文亦照OECD本定,因此此函之解亦相值得台商企考。同,交易文件的妥善保存合容提供支持佐也至重要。
@企更加重交易合的一致性以降低
洪以文提醒,泰局新函的解企不是法定探,更是影成本、定金流等交易核心,特是泰市提供或SaaS服或IT解方案服的台商或跨企,所得性判果的差可能直接造成扣金成本,而影格力。亦值得留意的是,即便泰局布新的函解,但函通案束力,法未利金的定判行增修,各地局官是否熟悉新函且一致用相同解仍有待察。因此,建企在前行合,求建或就案申局解,以降低。
- 者:中央社息服20251020 12: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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