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公
○潘文良 撰
自看了「六一歌」,遭到「台北市音著作代理人(MPA)
警告反重、公」之事件後,阿文於是去,所做的一些「好歌推介」的,全都下架了——自己,除「害因」,免得哪天,也收到一封「律函」,那就大啦!
有人挺旺的女友,喜些心情故事、散文小品,然後,推介一首相的歌曲,上歌,放影音超(有,是她自己唱的),配上美美的各照片(有自己拍的、有朋友拍的,然多主),平均二、三、五天,就表一篇。(目前,文章有一千一百多篇,有歌的,很大部分。)
阿文看她的文章、欣她的照片,不由得,著她所附的歌,有歌曲超——哪天,「MPA」起,又卯起,到警告他人「反重、公」,那她「大」,可否逃,被抓去「儆猴」的劫呢?
我好心善意地,「免」人家打歌做告,可是人家不情——
人家眼,只看到一「」字,管它什「情理道」,一切「就事事,依法理」,正好藉此,「以刑事逼民事」,趁敲一,外快也!
阿文真要她把那些歌、歌曲,全都了吧!不、豫!
除非取得授,有白黑字的「同意」,否「於法不容」,人家「依法行事」,也——不妨把附有歌的文章,全藏起,然後,著把每一首歌,都向「MPA」,申授看看,好他「忙」一——要才肯授的,那不歌也!就他「白忙一」,一授也不到。
(阿文建所有音著作代理人,建立、公自己所代理的
音公司、曲家、歌手、歌曲名、音名、名、年代等等料,搜面,好欲使用者,先自己搜,果真於所代理者,才提出申授——省了彼此麻。
更整理、公布,已「公共」〔著作已消失〕之歌曲、音,
好大家,能「安心、放心」使用。)
或(超),也法?
去(民九十九年三月),有媒
知名甜品店「芋仙」,於民九十七年,受「三立公司新台」,後於民九十八年,於「芋仙」的企站上,,友前往,到的面。
三立公司「芋仙」,具有公的犯意,因而提出侵告,後,和解而撤告,由察官查,以不起分。
方表示「,然非下影音容,在公司的站伺服器,在站平台,提供;但在三立公司,享有著作期,休公司,未授或同意,此站,公,仍反著作。」
(2010.03.30。中央社。三立控芋仙侵,和解撤告。)
公司提告,真是……挺莫名其妙的。
阿文想的是
「三立公司,新『芋仙』,是主提出,
是『芋仙』,邀?乃至付者?
@若是公司新部,主前往——
芋仙,然接受,但能否『不同意』,公司,播出新呢?
因影片容,有芋仙的招牌、店面、食品、人等面,及容,
芋仙是否有要求三立公司,付取得授,才得以播出?
(然是在『芋仙』打告,是很意被播出的。)
@若芋仙,付了,果在自己站上,著,也挨告的,
那真的是,有倒楣的!」
(一超,到公司的站,不也是在公司,做宣?
也在告?
挺想的,但避免「公然侮辱罪」,是「不口」的好。)
所幸,目前的司法判,或著作「部智慧局」,於,都不,成侵害著作。
不倘若明知他人,是在提供非法容(譬如未授之影音、片;或少色情、毒品、版等等),故意推介,到非法,才被是「非法」之同共犯,或助犯之行(非法站做宣)。
目前,一大堆影音站,由民,所上的歌曲、音影音,恐怕有不少,都是「法、侵」的,是故想要的,是判一下,「三思而行」的好——自己,也跟著人法而法;免人打告,反而害著自己,何苦哉?
2013.05.06.一 07:53:32
* * * *
友看了,阿文前面所的之後,很明快地,那些影音,全了——
只是歌呢!
想去,那客司,因警所播的「未授的音」,而遭「中音著作仲介」提告(反公播放),求七十元一事——
中音著作仲介,董事楚楚表示
「公司,要公跟,取得授,是而已!
有授,他播什西,都有;
他有取得授,他也可以播,但不要播我管理的音。」
(2008.10.13。Nownews今日新
反著作?警挨告,客奈!)
所以,若教那些「音著作代理、仲介」的
「我在、文章,歌,不反著作法,之公呢?」
他想必
「只要有授,都不法!
然,你要什歌,都;取得授,你也可以——
但不要到,我所管理歌曲的歌就好。」
可想而知目前的流行音、歌曲,大多,都有交「音著作代理、仲介」管理啦!(就算交的,也是有著作人呀!)
也不知道哪些是「著作已消失」的音、歌曲;既未授,是「一快」的好,以免除「後患」也!
那些「音著作代理、仲介」,三不五,就要上一下新媒,
好提醒民他是存在的——
喔!好提醒民尊重著作,取得授,付使用,是很重要的!
所以是狠下心,把那些歌,也都了吧!
了,才能「後之」也!
必要「免」那些歌、歌曲家打告,反而自己,下根啊!
2013.05.07.二 07:28:15
* * * *
「公」,曲同工的,就是「公播放」,者可「天地」,以保「著作」(智慧)。
有些工人、房女工、巴桑、夫、夫等等,喜一工作、一收音;乃至公、口前的老人家,、聊天,也一在收音——
音量一比一大,大家也跟著。
根「客司警而挨告」一事,可知
台主持人,要是一不小心,播到未授的音、歌曲,那些收音的工人、巴桑……「者有分」,也就全跟著「反公播放」——
要是倒楣,好有「著作代理人」在,音、影存,也就不免挨告。
家喻、人人唱的《祝你生日快歌》,《法制晚》,
「美人,很少唱《祝你生日快歌》,以避免侵。
/夏培音公司,一九八八年得了典歌曲《祝你生日快》的版。
此,在影作品、播台,以及各公合中,使用首歌曲,
都要付。
任何造,能播放曲的玩具,或音卡的造商,要付。
甚至某人演唱歌,只要在的,有一定量,
而且,非友,也要付。
每年,藉曲,能得百美元的版。
@在美,歌手,就餐工,客生,
通常也只喊一句『生日快』,很少唱歌,以避免侵。
@在影中,唱一遍《祝你生日快》,要支付一美元。
因此,大多影的生日歌,只有一句,或者乾脆用的歌曲代替。
只有在《蝙蝠前》,部自己投的影中,
首歌,才得被完整地,演唱了一回。」
(引用自2012.05.16。法制晚
美人很少唱《祝你生日快》歌,以避免侵。)
而在台呢!《祝你生日快歌》,音著作的答上,著
「本歌公演出,本管理。」
唱《生日快歌》,也要付?
TVBS者御,求刊登的音版之後,
「生日快歌的歌和曲,都於公共,自己唱、人唱,都不打,
不,得注意的例外
@像的生日快歌,如果在小吃店面,公播放的,
播放的,好是任何音著作的版,
以十四坪的小吃店,作例子,一年就要多付,一千四百元的版。
@也就是如果私人演唱,不成侵疑。
不,一店家,使用的音版的歌手,或是唱片公司,
演唱或出版的生日快CD,是MP3,公播放,
每年就得乖乖授;
收,有法可循,民不想生,千得搞清楚,。」
(引用自2008.10.14。TVBS新
〈家〉「生日快歌」要收?查版,民!)
或《祝你生日快歌》的著作,什候,才消失呢?
但「仁大系。毛教授」,於《公版著作物》文中言
「在KTV及餐等公合,唱《祝你生日快》歌,
是反美著作法的行,可能受到全球最大媒公司『代』的告。
作於十九世的《祝你生日快歌》,主旋律有六音符,歌有六字;
一九三五年,正式出版,用於一九○九年的著作法,保期廿八年,
可再延廿八年於一九九一年失效。
一九七六年,修後的著作法,把保期,延七十五年;
一九九八年,再度修的著作法,又加上二十年的保期;
如果有新的法律出,必等到二○三○年,才能公演唱,生日快歌。」
但看美,一再修法,延「著作保期」,利於有著作的某家公司,而罔人之文化、音、的共享共,在是挺「自私」的。
人生,能有「五十年、七十五年、九十五年」,可以等待呢?
要如何是好?
阿文想想只要大家,「集作」,譬如《生日快歌》,每人一句,便哼哼唱唱,把好的,下,剪接好,三下,就能作一首《新生日快歌》,放著作,都可以自由用,如是取代的生日快歌——
管它有的生日快歌,五十年、一百年、一千年的「著作保期」,此,的生日快歌,在「公合」中,成「」,管它著作所有公司,有五十年、一百年,是一千年的「著作保期」,也休想靠它,得半毛授。
美的「智慧」念,一向以「」(利)前提,授,往往高得人,譬如
美歌手,在演出中,若想翻唱他人的歌曲,就得付出一,高的版使用,才能要取得作、作曲者,有著作所有公司的授同意。
法制晚,於《美人很少唱祝你生日快歌,以避免侵》中,
「者『全美音出版商』,和『美音』,了解到
不管是出在各商演出合的音演奏、影中的音段,
是出在酒吧、KTV,或者是、火上的音,
都於的版保之。
使用他人作品,都需要向,一定的使用。
@不,歌手如果翻唱,其他歌手的作品,尤其是他不於同一唱片公司,
其版使用,相人。」
「高的版使用」,除了利「音著」(音著作代理)之外,如何「人音展」,有所呢?
呵呵!以後,歌手,了「省」,都只演唱「自己作」的歌曲——
甲歌手,只演唱甲自己作的歌;乙歌手,只演唱乙自己作的歌……
甲、乙……死後,九十五年,著作於「音著」,因授人,
所以人意再翻唱,於是在公合中,「」九十五年——
真的是音原者,所的?
阿文要是歌手,歌的,死也不肯著作,交「音著」代理——
它遍大街小巷、唱千古年哪!
到把音著作,交「音著」代理,但看「法制晚」,於《美人很少唱祝你生日快歌,以避免侵》的
「唱了『自己的歌』,友演唱涉侵。
唱人的歌,是侵,比好理解,
但唱自己的歌,也侵,可能就人,以理解了——
友、蔡琴、Beyond等歌手,都曾因此中。
@最冤枉的,要歌神友,在二○○七年的全巡演中,
他演唱的《、你知、朋友、明天我要嫁你、忘他、我真的受了、
只想一生跟你走、狼》等八首歌曲,被指侵;
而友本人,是前三首歌曲的作者或曲作者。
@就在次巡演束不久——
音著代表香港作曲家、作家的友、巫、卓、生、
潘源、古倩敏、周健、王菀之,八位曲作者,向北京市海人民法院,
提起,要求法院,追究友演唱的三者,
侵犯表演的法律任。
#友在中,作原告,由音著,代表他向演唱的者,追利;
最,法院判三名被告,音著九元,
其中,歌曲使用八元,律一元。」 (2012.05.16。法制晚)
在《京晚友演唱,八首歌曲侵,三主位被判》的中,可以看到,的容。
阿文想的是
「友在演唱中,所唱的歌,都是三主位,事先所挑的?
抑或,有些是友,唱、歌友要求而唱的?
友不知道所唱的歌,是尚未取得授的?」
我可相信友,要是知道,所唱的歌,未授,不它唱出的——若演唱之前,能一下主位「要唱的些歌,都得授了?」
授,就不唱,不省了多「患」(失、後患)?
我可以友「只管唱」,其它事情,空理,全安排——
要不然,若知所唱的歌,未授,要它唱出——
事後,再以「原告」的身分,去向主位,追,
於情理道而言,非「明知故犯」,而有「栽、欺」的嫌疑呢?
(而三位,挨告而,是「活」!
因事前既已就使用,音著商,而未成,
仍「心存」地使用,以致挨告,也是必然的。)
看,歌手若兼作、作曲者,想把音著作,交「音著」代理,最好是加但「在演唱中,演唱自己的歌,音著授。」
以免「搬石,砸自己的」。
2013.05.09.四 16:45:20
* * * *
但看台,「著作」之修法,也是越越「格」——
如毛教授,於《公版著作物》文中所言
「以美利益前提的智慧念,用著作法、利法,及商法,
成密的法,架出『智慧付,才是先家』的假象,
以加入世界易,防大的利及回扣,
以301款的易制裁威。
一九八五年以,我被迫八度修法,朝向美著作法版的方向;
整法案,的社背,
管有心遵守,戒慎恐,仍不免入法。」
如是「天地」的「著作法」,大家可得戒慎恐、步步、小心翼翼,以免犯「法」。
著作法,真的是越越向於,保「私利」,而不「公益」。
譬如著作法第六十一(事述之合理使用)
「揭於新、或路上,有政治、或社上事之述,
得由其他新、,或由播或公播送,或於路上公。
但明不、公播送或公者,不在此限。」
前面得好,新可以「、公」,因加了「但」,所以任何新媒,全都在版明中,加「未授,不得。」
一般民,新,也不是了「利」(),但因未授,所以不定哪天,就挨告呢!
且看「台北市音著作代理人.敬告事」中的「敬告」
「呼所有音利用人,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行(或人),利否,
凡有後所述,利用他人音著作之行,外、散布者,
敬尊重智慧,在使用音著作,前主向本,
查(官方站「歌曲重查」),以取得本公司,
合法授重(或改作),避免反著作法,背刑事及民事任。」
其文,所「…等」者,表示有其他,很多想到的,「未及」,故可能人「咎」,如毛教授所言「管有心遵守,戒慎恐,仍不免入法。」所以「利否」,都「主」向查,以「避免反著作法,背刑事及民事任」。
去,看到、到一句「小心!匪就在你身旁!」
在,可要改成「小心!著作代理人,就在你身旁!」
想活、宴,既是在「公所」,要使用任何音、歌曲,最好是乖乖地,「依法行事」,向音著作代理洽,申授的,就申授,付使用,得法安心——
前既覆,後!
千心存,未授而使用!
阿文拉里拉,扯了一大篇,在完了,是「煞」,做
「著作法之公、公播放,造就多『著作流氓、著作蟑螂』;
甚至是『著作子(欺)』——
多使用他人著作者,非利目的,就算是『合理使用』,竟也被告,
往往不堪,身心煎熬,而以和解了事。
譬喻吧!
@某某森林,因於山下,三叉路口,未立路,
故欲前往的客,到三叉路口,要停下,向一旁的住路。
屋主久而久之,不堪其,於是了板子,做了路;
因有、美工才能,一技,便了某某森林的(案文字),
乃至彩色,得很像;附上道路、景的;
了民、客方便,它上。
想到,有一天……
某某森林的理,找上屋主,告曰
『你未同意,就使用我的商、我的商,在外上,上,
你反「商法、重、公展示、公」,
你最好和解,否就告你!』
呵呵!某某森林,真可『得了便宜乖』呀!
@『公、公播放』,
若著作人,心胸一,
其,可『免告』——人既未利,也就追究吧!
@期待著作法,能更及『公益』!
凡『未有利行』者,都得以『合理使用』,他人著作!
(然得明作者、出等,以示原作者之尊重感。)
使用他人著作,凡『有利行』者,才取得授同意。」
2013.05.10.五 06:38:04 初稿
◇潘文良《公》(2013.04.07.日 13:07:17)
avun01/post/1324236198
◇潘文良《再公》2013.05.10.五 06:38:04)
avun01/post/1324407069
~~~~~~~~~~~~~~~~~~~~~~~~~~~~~~
■相
◇三立控芋仙侵,和解撤告。(2010.03.30。中央社)
http://newsfeed.pixnet.net/blog/post/6305957
◇反著作?警挨告,客奈!(2008.10.13。Now今日新)
http://www.nownews.com/2008/10/13/91-2348904.htm
(原出,已失,上可查到,很多者,欲查者,自行搜。)
◇美人很少唱《祝你生日快》歌,以避免侵。(2012.05.16。法制晚)
http://ent.qq.com/a/20120516/000013.htm
◇〈家〉生日快歌,要收?查版,民!(2008.10.14。TVBS新)
http://www.tvbs.com.tw/news/news_list.asp?no=aj100920081014192539
◇友演唱,八首歌曲侵,三主位被判。(2008.06.10。京晚)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8-06/10/content_8337009.htm
◇仁大系。毛教授《公版著作物》。2003.09.01
http://www.lins.fju.edu.tw/mao/works/fspd.htm
◇假司中原之名,子坑了台大、政大,廿多家影印店。(2012.09.10。森新)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20910/100510.htm
◇台北市音著作代理人>敬告示
http://www.mpa-taipei.org.tw/bulletin/index.asp
◇社法人中音著作
http://www.must.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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