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林姿妙秘名17人 智信7罪先定
前宜智信以林姿妙秘名投利,最高法院就7欺取罪回上定;另10欺取罪原未污治罪例理由不完,此部分撤回。
最高法院表示,智信涉犯7欺取罪,非公上犯罪,原判,因此回上定,切行刑期由方向法院定行刑。
至於另犯10欺取罪部分,最高法院,依卷容,智信此部分行是否相,及是否利用取物,原有查未、理由不的法,因此撤判,回台高等法院更。
本案起於,智信於民109年2月至112年9月,受聘於宜政府公共造基金任等,同也是林姿妙宜市,代表或陪同活,使名告人信其密切,健。
智信明知投失利、欠,佯可透他投府案、案等,使告人分交付新台20至1280元不等款。
一宜地方法院依污治罪例的公利用取物罪共10罪,及刑法欺取罪共7罪,判智信行有期徒刑12年。案上,二由高院理。
二理後,智信任府,其容府案、案等,不符公利用取物罪的成要件,改依刑法欺取罪,改判行有期徒刑4年10月。
最高法院表示,智信涉犯7欺取罪,非公上犯罪,原判,因此回上定,切行刑期由方向法院定行刑。
至於另犯10欺取罪部分,最高法院,依卷容,智信此部分行是否相,及是否利用取物,原有查未、理由不的法,因此撤判,回台高等法院更。
本案起於,智信於民109年2月至112年9月,受聘於宜政府公共造基金任等,同也是林姿妙宜市,代表或陪同活,使名告人信其密切,健。
智信明知投失利、欠,佯可透他投府案、案等,使告人分交付新台20至1280元不等款。
一宜地方法院依污治罪例的公利用取物罪共10罪,及刑法欺取罪共7罪,判智信行有期徒刑12年。案上,二由高院理。
二理後,智信任府,其容府案、案等,不符公利用取物罪的成要件,改依刑法欺取罪,改判行有期徒刑4年10月。
- 者:中央社者幸恩台北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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