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金融市展及新一,由本合胡任,其所缺,由本合林副羲任案。
  一、本合胡任金融市展及新,缺由合林副羲任案,奉行政院113年12月31日令核定,均於114年1月1日生效。
二、附旨揭2如下:
新任
姓名
 
考
主要
原任
金融督管理委合
林羲
立大法律系
澳大利昆士科技大用所士
77年公人高等考金融保科及格
中民行科
行政院金融督管理委委
金融督管理委合副
金融督管理委合副
金融督管理委金融市展及新
胡
仁大用心理系
美南加州大公共行政研究所士
美杜克大展政策研究所士
85年公人高等考三考社行政科及格
行政院金融督管理委券期局科
金融督管理委券期局委
金融督管理委委、合副、
金融督管理委合
 二、附旨揭2如下:
新任
姓名
考
主要
原任
金融督管理委合
林羲
立大法律系
澳大利昆士科技大用所士
77年公人高等考金融保科及格
中民行科
行政院金融督管理委委
金融督管理委合副
金融督管理委合副
金融督管理委金融市展及新
胡
仁大用心理系
美南加州大公共行政研究所士
美杜克大展政策研究所士
85年公人高等考三考社行政科及格
行政院金融督管理委券期局科
金融督管理委券期局委
金融督管理委委、合副、
金融督管理委合
- 者: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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