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提醒消者投保健康保告知被保人健康
  金融督管理委(下金管)提醒消者投保健康保,除慎估自身需求及能力、注意解投保商品之型、疾病及等名定、等待期、除外任及付上限等重要定事外,回答保公司於要保上之面(即健康告知事),以避免投保後因告知不遭保公司解除契而衍生消。
金管表示,保契基於最大信原,要保人於投保,依各要保立的面善告知,如被保人是否有「去5年曾患有高血、癌症等疾病」,或「近2月有因受接受治、或用之情形」等情形,保公司知悉被保人的健康,而估相的,如要保人之告知容有匿、漏不明或不之明,足以更或少保公司於危之估者,依保法第64定,保公司得於知有解除原因後1月,且於契立後2年行解除契。
另被保人病投保且未告知,即使保契立後超2年,保公司不得解除契,惟依保法第127定,保公司投保前已生之疾病仍不付保金之任。
因此,避免保投保有未就要保的面告知,而遭保公司解除保契之情事,金管再次提醒消者於投保健康保告知被保人健康,以避免保公司生相的理,有效分散未的。
位:保局理
:(02)8968-0371
如有任何疑,信:本民意信箱
 金管表示,保契基於最大信原,要保人於投保,依各要保立的面善告知,如被保人是否有「去5年曾患有高血、癌症等疾病」,或「近2月有因受接受治、或用之情形」等情形,保公司知悉被保人的健康,而估相的,如要保人之告知容有匿、漏不明或不之明,足以更或少保公司於危之估者,依保法第64定,保公司得於知有解除原因後1月,且於契立後2年行解除契。
另被保人病投保且未告知,即使保契立後超2年,保公司不得解除契,惟依保法第127定,保公司投保前已生之疾病仍不付保金之任。
因此,避免保投保有未就要保的面告知,而遭保公司解除保契之情事,金管再次提醒消者於投保健康保告知被保人健康,以避免保公司生相的理,有效分散未的。
位:保局理
:(02)8968-0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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