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保施「新一代清能力制度」第四段在地化及渡性措施
  我保者利於115年起施保新一代清能力制度,鼓其持精公司展及管理能力,金融督管理委(下金管)酌保理官(IAIS)於今(113)年12月5日定布「保本」(Insurance Capital Standard,下ICS)、作法及保相保者所提意,考量保市後,提出第四段在地化及渡性措施如下:
一、新一代清能力制度考上述IAIS於113年12月5日布之ICS版本,入其修正估保值之方法、利率、非利差(Non-Default Spread Risk,NDSR)及本抵之算公式等目。
二、保申且核准用渡措施者,以用渡措施前所提之本作算可入第一限制性本(T1L)及第二本(T2)之限。
三、保提非利差(NDSR)之本,比照第三段所定、退、用及巨等新,定15年自0%性增至100%之渡性措施。
四、有提保本之加幅度,考量我保,法人保事展中心(下保中心)以生福利料科中心之人死亡率及罹病率料、中民人保商同公生命表料及保中心等料行校後予以整,包括死亡由原ICS所之12.5%整10%、由原ICS所之17.5%整10%、罹病(期、一次性付)由原ICS所之20%整7.5%,以及退由原ICS所之40%整35%,以妥反映我人身保之保;惟金管保中心更新至最新,全保行算,果微加幅度。
五、另有提利率本之加幅度,保中心以彭博系(Bloomberg)及法人中民券中心公告截至112年底之公殖利率曲行校後,加幅度有在地化空,惟考量近期市利率波仍,再更新相至113年底後,全保行算以定合我市境之加幅度。
六、至於外界所建整新一代清能力制度用算值(VaR)之信心水以及高利率保之定以大用措施之等二,金管於保後理在地化情境之算影後,再合考量之可行性。
助我保者利施新一代清能力制度,金管已布四段之助措施,後理保本足性相定之修工作,入各措施之容。另金管表示仍持察外施清能力制度之作法,如整金融境於施新制度前後生著化,行相制度之。
位:保局理
:(02)8968-0746
如有任何疑,信:本民意信箱
 一、新一代清能力制度考上述IAIS於113年12月5日布之ICS版本,入其修正估保值之方法、利率、非利差(Non-Default Spread Risk,NDSR)及本抵之算公式等目。
二、保申且核准用渡措施者,以用渡措施前所提之本作算可入第一限制性本(T1L)及第二本(T2)之限。
三、保提非利差(NDSR)之本,比照第三段所定、退、用及巨等新,定15年自0%性增至100%之渡性措施。
四、有提保本之加幅度,考量我保,法人保事展中心(下保中心)以生福利料科中心之人死亡率及罹病率料、中民人保商同公生命表料及保中心等料行校後予以整,包括死亡由原ICS所之12.5%整10%、由原ICS所之17.5%整10%、罹病(期、一次性付)由原ICS所之20%整7.5%,以及退由原ICS所之40%整35%,以妥反映我人身保之保;惟金管保中心更新至最新,全保行算,果微加幅度。
五、另有提利率本之加幅度,保中心以彭博系(Bloomberg)及法人中民券中心公告截至112年底之公殖利率曲行校後,加幅度有在地化空,惟考量近期市利率波仍,再更新相至113年底後,全保行算以定合我市境之加幅度。
六、至於外界所建整新一代清能力制度用算值(VaR)之信心水以及高利率保之定以大用措施之等二,金管於保後理在地化情境之算影後,再合考量之可行性。
助我保者利施新一代清能力制度,金管已布四段之助措施,後理保本足性相定之修工作,入各措施之容。另金管表示仍持察外施清能力制度之作法,如整金融境於施新制度前後生著化,行相制度之。
位:保局理
:(02)8968-0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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