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速40公里遭款又吊扣牌 屏男不服提遭法官打
CNEWS流新者王昭/台北
屏一名姓男子去年4月行屏丹188道,因超速40公里以上,被科技法取,以12000元、吊扣牌6月,男不服提起行政,主警方速不、距不足300公尺明警示,於「」,但法院酌照片取示意後,交通清晰可、距符合法,回男。
去年4月23日下午,男行188道西向15公里,因超速40公里以上,遭速照相取,警方也依《道路交通管理例》出,裁男款12000元,吊扣牌6月。
男不服分提起行政,警方未於速地前100至300公尺置明警示,速速器距221公尺,不符定,且路段上坡,置位置不明,常因注路忽略限速,致。
男也提出疑,速未列入屏交通公告的固定取地,且日未勤警,取程序有瑕疵。
法院理後查明,路段速取位於屏18815.251公里,速器於15.03公里,者相距221公尺,而男地位於15公里,距251公尺,此距符合「一般道路於100至300公尺前置速警示」之定。
法官指出,警示速限50公里均立於路旁墩上,清晰、未被遮蔽,人可清楚辨。
男主速地未公告、警勤部分,法院援引《道交例》定,指出超速行,只要以定合格的科器取,不需事先公布取地,警方日依勤分配表行速勤,程序法。
法官表示,交通置主管裁量,目的在於行安全,非可由人任意挑。既然取符合法定距程序,警方裁不,最回男。
照片源:翻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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