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宣告憲訴法修正條文違憲 3大法官轟「判決無效」
「憲訴法」修正條文規定,大法官總額15人,參與評議人數不得低於10人,作成違憲宣告時,同意違憲宣告的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9人,依法目前8位大法官無法作成違憲判決,但憲法法庭今天(19日)依然做出判決違憲、立即失效,回到修法前狀況。大法官楊惠欽、蔡宗珍、朱富美堅持遵循現行憲法訴訟法的規定,拒絕本案評議,卻被憲法法庭排除於現有總額。楊惠欽等3大法官認為,憲法法庭未依法合法組成,卻缺做成判決的審判權限,嚴正質疑此份判決的合法性,認為5名大法官的判決無效。
在野立委去年修正憲法訴訟法並經三讀通過、總統公告施行,主要規定參與判決評議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10人,憲法法庭停擺近一年後,今日認定憲訴法修正條文立法程序有明顯重大瑕疵,違背憲法正當立法程序,且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均牴觸憲法,自判決公告日起失其效力。
楊惠欽、蔡宗珍、朱富美意見書主張,憲法法庭未依法合法組成時,自始不具審判權,由5位大法官署名作成的判決,依法不生效力。憲法法庭是否具有作成判決的權限,關鍵在於法庭本身客觀上是否依法合法成立,而不在判決內容如何試圖「自圓其說」。
3人指出,今年初修正生效的憲法訴訟法明文規定,憲法法庭作成判決須有大法官至少10人;然而目前在任大法官僅8人,依法無從成立憲法法庭。
另外,修正後憲法訴訟法新規定作為總統明令公布的有效法律,非經立法院依法變更、廢止,或由合法組成的憲法法庭依法宣告失效前,對憲法法庭及大法官均具有絕對拘束力;即便成為憲法審查標的,效力也不因此喪失或「暫停」。
楊惠欽等3名大法官指出,由5位大法官署名作成的「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形式上一望即知不符法定人數要件,屬顯然無效,強調大法官或憲法法庭不具所謂「組織自主權」,也無得以「程序自主權」為名,自行決定或變更憲法法庭合法組成要件的權限。
意見書表示,針對有特殊急迫性或時限性案件,法理上原可考慮類推適用憲法訴訟法第30條第5項規定,作為例外依法合法組成憲法法庭的可能途徑,但見解未獲其他大法官支持,未被採行。
3名大法官強調,對於憲法法庭無法正常運作的現實困境,意見書認為根源在於大法官缺額的事實層面,根本解決之道,應在於依憲法程序補足大法官缺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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