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名大法官意疑掏空法解 喻救生落水禁止自行游上岸
林地院理涉及造有券案件,刑法第201第1「意供行使之用,而造、造公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券者,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科九元以下金」的定,因而。法法庭最裁定不受理,不大法官太郎提出不同意,直言「法不能封或阻大法官行使法解」,引注。
「不同意」指出,大法官的法解功能不容,若大法官行使遭法律下阻,反而禁止解法,只能甘巴巴望著立法院一面套,就像客落水,救生理立即下水施救,但若救生也被推落水,被禁止自行游回岸上,荒唐可一斑。除太郎外,大法官洋、忠五及尤伯祥也署加入,等於有8位大法官中有一半支持此。
4名大法官共同,若法法的定致其受限,大法官不受拘束,必要甚至充,以保法意旨得以落。若法之出矛盾或突,大法官也有任作出解,助法法庭作;倘若已完全解空,宣告定停止用,法最高地位。
不同意回史,指出行初期非由立法院制定法律大法官如何行使,而是由司法院依法予的解,自行制定《司法院大法官》作依。字第1至第79的解均依此做成,效力後制定相法律後的解完全相同。此後立法院才制定《司法院大法官法》及《司法院大法官理案件法》,2019年再修正《法法》。因此,是否有法律定程序,不影大法官行使的合性。
至於本案的林地院刑事第八庭,刑法201第1於造有券罪,不情重一律科以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罪刑相原、平等原相悖,也造、欺取、罪或公共危罪等相比明不合理,遂。但法法庭指出,人未具例明何以在依刑法第59刑後,仍有「情法重」的情,理由不足;且造有券罪其他犯罪保的法益不同,以一概而,因此裁定不受理。(任:王晨芝)
- 者:上
- 更多政治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