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部修法明恢籍件 委:台籍非常可

(菱媒/合)政部近日告修正法,台人因中照或在中籍而失台身分,若申回台身分符合3件。委昨(17日)此次修正解,台籍非常可,不是想取得就能取得,3件是把去查明化。
政部近日告「在台原有籍大地人民申回台地人民身分可法」修正草案,用象指在台原有籍,因在大地籍或用大地照,而失台身分者;不包括大地人民取得台身分後,再大身分者。
修正草案指出,防止中共藉行回制度行、透,因此增,申回台身分有具事定符合下列3情之一,包括「台防安全、形象或社安定有重大特殊」;「有助於台整利益」;「基於人道考量」等。
於新3件的考量,以及是否查,委昨天以面回,然法令用是「回」,但上就是「中大籍」要申取得「台籍」。
委表示,「台籍」非常可,不是想取得就能取得,尤其曾主放台籍的人,政府核身分可,必有足昭公信的理由。
委最後表示,3件是把去查的加以明化。今年3月20日政部世芳曾表示,共40多人因疑有中籍而入查程序,有14名人被籍,健保、身分照等也被取消,未要再恢中民籍有度。
另外,3月中「」期,人娜娜、侯佩岑等人在微博央「台必」文,引,委5月同文化部召案,查多位中人,包括娜娜等20人被列重要的行政查核象。委副主委梁文14日表示,已收到10人答覆,政府有定明期限,若逾不回同放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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