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官洗案 水扁二仍免
CNEWS流新者孝/台北
前水扁被控在101大前董座敏薰官案中,扁嫂淑珍共同洗1000,水扁因病停,台北地方法院算洗罪追效10年再加上停及方追期等,自95年1月25日迄今,已超16年,追效已完成,因此判免,回更仍判免,察官不服再上二;高院今(23)日回上,持免原判。
方起,台北101的北金融大公司是民公司,但台行等官股公司全部股份之6%至7%,主要持股股,且金融是受政府主管高度理管制之事,所以政部基於其北金融大公司之重要人事或公司治理事有同意及影力。
中金控公司原董事泰英於92年6月20日任。敏薰因掌控的股偏低,亟思持其人及家族企在中金控公司的一定影力,於是一方面以徵求委方式作抗衡,另一方面以金取由水扁、淑珍予官方援,甚至取得一定位。
敏薰於是透淑珍向水扁表欲取其他特定位,於93年4月1日至6日某日,指示秘面1000元的支票,送至官邸交予淑珍。
水扁於93年1月因收受潭地案後,已淑珍共同匿、掩重大不法所得而洗犯行,淑珍於93年4月6日所收受之1000元支票知情之已故友人蔡美利行提示,再7共1000元之支票,1000元再於95年1月25日同其他非本案犯罪所得金,6共1740元之定期存款。
北院合庭定,本案追效自被告水扁犯罪行了日即95年1月25日起算本案追效期10年、因判不能行而停止期2年6月,合12年6月;再加察官行使追期4年7日、本院行使追期3月18日,共16年9月25日,所以犯罪之追效已完成,去年5月20日判免。察官上二,高院於去年8月28日撤原判,回北院。
北院更一合庭理後,仍追效已完成,於去年12月31日再度判免。
察官再度上主,被告水扁淑珍就敏薰人事案涉犯收受罪之前案期,已就被告本案洗罪嫌查及理,本案判停止行追效期,若加前案未行追效之期,本案追效尚未完成,原裁定判或以其他方式保障事人
高院合庭理定,前案的高院及最高法院判均定本案洗行未起,前案亦未就被告所涉洗罪嫌理,自以前案作本案追效停止行之依。
另依高雄庚院之明所容,被告因疾病停止判之原因仍存在尚未消,自裁定判,原未判之裁定,亦不。故察官上理由,予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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