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於天出勤 雇主提供通勤助
者林涵/嘉

天出勤雇主提供工通勤助/嘉府提供
近天多,嘉政府提醒,宣布停止上班日後,工以不出勤原,如事位需要工出勤,雇主提供工通勤助,若工原定上、下班通勤方式有困,而有搭乘程必要,雇主支付相用。
「天然害生事位工出勤管理及工付要」明定,等天然害生,如工作地、居住地或上班必途中任一已宣布停止上班,工因有安全疑未出勤者,事位宜不扣工,亦不得工、到或迫工以事假或其他假理,且不得迫工行工作、扣全勤金、解或其他不利之分。
9月19日新增第6之1定,明定事位需予出勤工通勤助。工暨青年展明,假未入基法,有制定雇主必予「有薪休假」,但雇主因性需要工在天然害生(後)出勤,由雇方事前定,有工者,徵得工同意,工者同意。
工同意出勤,日工照外,雇主提供通勤助,要求雇主事先在契、或工作中,定是否加工及明工知悉雇主所提供通勤助之容,包括交通工具、交通津或其他必要助。
例,工居住地台南市,公司所在地嘉,如台南市首通告停止上班,工可不出勤,若工同意出勤,日工照,予定之加工及通勤助,法依原上下班方式出勤,必要雇主支付程用。
如果天工休息日,以月薪36000元,工出勤就按照基法定,天出勤8小予加班1900元。
青提醒,天然害停班,事位不得要求工改成居家上班,若原本就行居家上班者,工因受有情致法提供,由於不可於工,雇主不得工、到或迫工以事假或其他假理,且不得迫工行工作、扣全勤金、解或其他不利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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