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
受文者
中民政部
徐勇 先生
地址:10055北市中正徐州路5
:+886 2 8195 8151 政服:1996
一、情人基本料
姓名:昱元
身分一:R103158446
:0933-35-5656
住址:71145台南市仁大一街90巷32
二、情求
有「氏宗川家管理委」理事「永」胡搞瞎搞,利建公司利用家空地大土木及次用公帑旅事,本人於108年4月19日「示函」行文「台南市政府」,迄今未回,依法,可能民蔡英文政府因忙於,暇及,吃案了事,重查覆,查照。
三、事及理由
(一)本人於108年4月19日「示函」行文「台南市政府」迄今已逾八
月,未回,可能吃案不理,民的「上下交相,左右都是」
政府表,不言而喻,人神共怒,於大109年1月11日前回覆,
否本人夜宿地按提告。
(二)於108年4月19日「示函容」,政部自查覆,不容下
台南市政府永吃案,否本人以共同正犯告官。
(三)卷附上本人108年4月19日「示函」行文「台南市政府」原文,
。
此 致
中民行政院政部部
徐勇 公
情人:文法管教育博士、美研究所人案座主席、
革命研究院政治人才培班第135期研究、美
昱元博士
中民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星期一
如下,。
示函
受文者:
台南市政府
地址: 70801台南市安平永路二段6
日期:
中民一○八年四月十九日星期五
示人:
昱元
通:71799台南政16-35信箱
子件信箱:yuhyuan.chen@msa.hinet.net
<>
:0933355656
涉案人:
一、永:氏宗川家管理委理事。本案策者。
地址:71145台南市仁大里大一街38巷57弄10。
:(06)2713962
二、育成:氏宗川家管理委事。本案操作手。
地址:71145南市仁大村大一街28巷46。
:0932716551
三、李木池:氏宗川家管理委常事。本案航手。
地址:71145南市仁大村大一街38巷54。
:(06)2712827
四、:台南市仁大里里。假公真利。
地址:71145南市仁大里6大一街173
:06-2712316 行:0985-050526
事真相、法律定、等如下:
一、中民一○八年四月十五日上午九多里播:「今天晚上八至十在川家,有不了解的事情可以前了解。」街巷有川家黑幕,耳已久,本人乃定影全程影存。
二、一到始,前面席桌中坐著理事永、右坐著常事李木池、左坐著里、右手站著司兼大主席育成。
三、果令人不可思的事, 查覆:
(一)天九多播晚八,通知故意避里民知的利,里民就是要向公司假也措手不及,匆匆忙忙的通知,有效?根甚法?明。
(二)果不,有效?根甚法?明。
(三)社法人不通知上官派指,有效?根甚法?明。
(四)有二:(1)旁建公司正大土木建40透天厝,已有月之久,自行置禁止通行命令影里民通行,且侵占後公地侵行事在目;(2)4月19日及4月20日的活。
(五)中水烈填膺挺身指控:是准建公司目中人此跋扈的?到底害我今年法稻?
(六)至於活,也因建公司的,法彩,?
四、家管制宗教的限,依司法院大法官字第490文如下:「在信仰之自由,涉及思想、言、信念及精神之次,受之保障;其由之而派生之宗教行之自由宗教社之自由,可能涉及他人之自由利,甚至可能影公共秩序、善良俗、社道德社任,因此,能受相之保障。宗教信仰之自由其他之基本利,同受法之保障,亦同受法之,除在信仰之自由受保障,不得加以侵犯或外,宗教行之自由宗教社之自由,在必要之最小限度,仍受家相法律之束,非可以宗教信仰由而否定家及法律之存在。」言之,宗教行之自由宗教社之自由,仍受家相法律之束。得假借宗教之名,暗藏黑道之。
五、台南市政府社局中民107年2月14日府社字第1070168917函,答非所。把知威、把愚民合法、把落步。明二明:「查南市仁大川氏宗依人民相法令立案之人民,所地方法院登社法人,先以明。」「南市仁大川氏宗」本事人敦促成立的台南市政府立案之人民社法人。很不幸地:理事永成立造及定地方上黑道派理、事,迫聚餐人人勾理、事名,犯制罪及造公文罪。又成立後,理事永用公款,以「根之旅」之名,次用公款旅行,一次去「澎湖」,另一次去「大」,族人有目共睹,不平,澄清吏治,祖德光,造福子,族人才有一步依法要求「依祭祀公例理登」一事,本事人就法律博士素及人生面向仁民政李衍昌告,依法有行政指,未料「劣逐良」,公所意共犯作弊,是什天理?南市社局局淑惠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少一事不如不事,推文化局後再推民政局,在再推公所,社局局淑惠「成立祭祀公社法人」不是社局?社局局淑惠共同正犯制罪、造公文罪、污罪等在目。:理事永假借名,用公款出旅二次假公私的黑箱作行有否法?反哪法定?如何依法置?明。
六、台南市政府社局中民107年2月14日府社字第1070168917函明三明:「另南市政府社局中民107年1月5日南市社字第1061372853函向南市仁公所正管『副知』情系人知悉。」依法南市政府社局有行政指之力,但推卸任又追案情的限,社局局淑惠完全不任,行有否法?反哪法定?如何依法置?明。
七、依法部96年8月10 日法律字第0960030584函要旨:「法人以其立的基,分社法人法人,而社法人人的,其成基在於社,社即社法人,言之,法人的集合,其成立基,可供一定目的使用,就法人可言。」仁公所包庇理事永把社之「用於特定人」反「公益目的」,心目中不存其他社,其跋扈,螃蟹走路,因有共犯台南市政府社局局淑惠及仁公所共同正犯,有恃恐,社局局淑惠及仁公所行有否法?反哪法定?如何依法置?明。
八、按人民法第39定:「社以推展文化、、、生、宗教、慈善、育、、社服或其他以公益目的,由人或成之。」;上所之「公益」意指不特定多人之利益,即社之支於推展不特定象之公益活,而非用於特定人或特定之派下土地或公或祖塔或公墓等建物及等事。共犯台南市政府社局局淑惠及仁公所共同正犯包庇理事永把社之「用於特定人」反「公益目的」,共犯污利,罪在目。依法如何依法置?明。
九、依人民法向台南市政府登社,型「宗」社性,其作自依「人民法」相定理。人民法第7定:「人民在同一域,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得二以上同同之。但其名不得相同。」仁公所不但包庇理事永把社之「用於特定人」反「公益目的」,心目中有其他社,胡八道不准依祭祀公例登第二,犯人民法第 7 定,罪明。依法如何依法置?明。
十、106年8月21日本行文台南市民政局有川家理事永黑 箱作的,迄今而未,怪「小偷挖甘,大成人偷牛」事在目。事如下,一查覆:
(一)有「台南市仁大川家氏宗」的「不」有:
(1)川家及祖段三小段0569-0000地;(2)祖先墓及路竹三
埤段0077-0000墓座落旁大田地。查:准祖段三小段0
569-0000地建公司跋扈所欲?假公私的黑箱作行有
否法?反哪法定?如何依法置?
(2)有「台南市仁大川家氏宗」的「」有:仁存
摺大新台捌百元。理事永迄今拒公布,黑箱作由少涉案人程序上章背污,被蒙在鼓,只能拿香跟拜拜知,理事永可以拒公布存款?有何法依?反哪法定?如何依法置?明。
示人:
留美人岸座主席
革命研究院第135期政治人才培班研究
美律
中民一○八年四月二十日星期六
文法管教育超博士昱元博士
文章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