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行政院法部察署逼人死,健保好好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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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民108年10月22日玉山行收明。目名:付代收全民健保552元。
本告人近18,期受台政府污集派人迫害,服教育界已有43年之久,行政院不退休金及遣,司法院充既得利益者守神,以假真,造、抹黑、栽、嫁,以成就等畜生高官派的污利害人利己事。一而再、再而三地故意加害本告人的第一衣冠禽畜生有:澎湖科技大任校正男(成大退休目前在大任爽薪中)、政(校期回台大工程科系任人子弟,目前任春雨螺公司董事污中)、泉源(校期回基海大食品科系任造中)、王(妻康桓甄也任澎科大餐管理系,害本告人前主凶手,意任校校教通信任投票得下台)、翁萍(其弟翁平一起任澎科大水殖系,人前握握手、人後下毒手之能事)等,等畜生派校有志一同,了污,不惜羞辱自己人格,造、抹黑、栽、嫁,加害本告人。因上正下歪,教育部官教唆政院委委,澎湖科技大任校污背,未查事真相,行回,利委律前往法院律取。立澎湖科技大任校自己污,把本告人因校妨害著作外升等得提出「告」保自我人事曲解「」、把本告人所受虐待事「以子件告知校教」曲解「」、以本告人「生分低」理由曲解「教」,968月14日起停聘一,978月14日起,以同的由,再第二次停聘一,於993月29日政院教育部申委:「原澎科大事予持,校另法置。」,禽不如校泉源霸污意志定,1006月23日校泉源定予本告人聘予解聘,教育部10012月22日人(二)字第1000221530E同意解聘校以「永任教」文教育部管。一般人皆知:因著作外升等遭受迫害,向地署或法院提出「告」或「起」,那是「法」,何「」?把本告人所受校校虐待事「以子件告知校教」,那是「秘密通」何「」?本告人「生教分」,那是「自由、教自主」,何「教」?更何有教分比本告人低,又算中心接受校指示偷改教分,是校社公平正?本告人「通教」及任教以曾三次受教育部「深教表」。中油公司董事朱少涉及污,家下「退休」待司法查,本告人服教育界45能退休?前政院院清德的委委有「因你非人得退休」,今行政院昌前曾理,今有理由再理,回再,渠等倒果因,重犯「毒果」(Fruit of the Poisonous Tree),法的是:如果的源()受到污染,那任何它得的(果)也是被污染的,在的程中被。一派集行政院委委欠缺法律、不具法律知、有法律常外,一般人「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的通都重不足,直是衣冠禽、禽不如。中民政府衣冠禽、禽不如正在逍法外中,台良民情何以堪?今又遇上「泯人性、殃民」的行政院法部行政行署南分署制行命令法害人,也破年精治「消形式主」的倡,更反受理案子不得反「程序上」要遵守「法律保留原」及「依法有原」、「上」要遵守「比例原」及「正法律程序原」,法在目,查起依法侵行判。
地址:70045台南市中西忠路一段125巷12。 :06-2134322。真:06-2136165。
地址:70045台南市中西忠路一段125巷12。 :06-2134322#385。
三、李伯璋: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署署、法人器官捐移植登中心董事:(02)2706-5866。
地址:70006南市中西公路96。南:(06)224-5678。
一、共犯被告迫害本告人明,霸王硬上弓,人,罪有目共睹之一:按有拘束力且法官必遵守的判例69年台上字第1920裁判要旨:「制 行法第九十六第一定,制行遵守之程序及行方法 ,行法院未遵守,亦依制行法第十二定明。」 上,本人有利明,但共犯被告行政院法部行政行署南分 署分署耀德、行政院法部行政行署南分署廉股承人邱振、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署署李伯璋、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署南林美等,未准本告人 明,硬下去,命令玉山行制扣款新台552元,重犯制罪、罪等罪,查 起依法侵行判。
二、共犯被告未依行名之,霸王硬上弓,人,罪有目共睹之二:有拘束力且法官必遵守的判例81年台抗字第114裁判要旨:「制行依行名之,而行法院於行名是否有效成立,自加以查。未定之支付命令,不行名之要件,其行名尚未成立,行法院不得以制行。又法院未定之裁判定,而依付定明者,不生裁判已定之效力。行法院就裁判已否定,仍得予以查,不受定明之拘束。」上,共犯被告行政院法部行政行署南分署分署耀德、行政院法部行政行署南分署廉股承人邱振、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署署李伯璋、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署南林美等,不但未准本告人明,其行名也尚未成立,何行名是否有效也未加以查,即行制行,命令玉山行制扣款新台552元,重犯制罪、罪等罪,查起依法侵行判。
三、共犯被告自行名,法部行政行署非法院民事行,霸王硬上弓,人,罪有目共睹之三:所行名,即是人求法院制行的依。由於一般人既使在法律上有付,但人多不自履行,故人在人不自履行,即可向民事行依行名求制行,然避免人於制行造成人的困,及避免人造假分配,故行名的,法律明定,人不可,俗行名法定原,制行法第四定:「制行,依左列行名之:一、定之局判。二、假扣押、假分、假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法得制行之裁判。三、依民事法成立之和解或解。四、依公法定得制行之公。五、抵押人或人,拍抵押物或物之,法院可制行之裁定者。六、其他依法律之定,得制行名者。」上,共犯被告行政院法部行政行署南分署分署耀德、行政院法部行政行署南分署廉股承人邱振、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署署李伯璋、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署南林美等,不但未准本告人明、行名尚未成立、行名是否有效未加以查、人行名,命令玉山行制扣款新台552元,重犯制罪、罪等罪,查起依法侵行判。
四、共犯被告不得撤或更正,霸王硬上弓,人,罪有目共睹之四:按有拘束力且法官必遵守的判例80年台抗字第356裁判要旨:「行法院於有事人或利害人得或明之事由存在,法律既明文限制行法院不得依原分或程序撤或更正之,解上固不能行法院此限,但依制行法第十二第一定之同一法理,行法院仍於制行程序前之;制行程序一,即不行法院撤或更正原分或程序。」上,共犯被告行政院法部行政行署南分署分署耀德、行政院法部行政行署南分署廉股承人邱振、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署署李伯璋、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署南林美等冒充人,不但未准本告人明、行名尚未成立、行名是否有效未加以查、人行名,在本告人有明之事由存在,不理本告人,命令玉山行制扣款新台552元,重犯制罪、罪等罪,查起依法侵行判。
五、共犯被告把本案有查必要,定不必查,直接人,故意制行失焦,事人法找人,人,罪有目共睹之五:按有拘束力且法官必遵守的判例裁判字84年台抗字第533裁判要旨:「制行事件有查之必要,除命人查外,行法官得自行或命官查之,制行法第十九定有明文。」上,共犯被告行政院法部行政行署南分署分署耀德、行政院法部行政行署南分署廉股承人邱振、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署署李伯璋、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署南林美等,不但未准本告人明、行名尚未成立、行名是否有效未加以查、人行名、行法官(本案未有法官)也不自行或命官查之,便宜行事命令玉山行制扣款新台552元,重犯制罪、罪等罪,查起依法侵行判。
六、共犯被告人以外之第三人下命令,人,罪有目共睹之六:按有拘束力且法官必遵守的(79)秘台(一)字第01238文要旨:「行名之效力除法律有定外不及於人以外之第三人。制行法第四第一第六款所『其他依法律之定,得制行名者』,乃指法律有明文定者而言,不包括法命令定在。」上,共犯被告行政院法部行政行署南分署分署耀德、行政院法部行政行署南分署廉股承人邱振、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署署李伯璋、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署南林美等,不但未准本告人明、行名尚未成立、行名是否有效未加以查、人行名、行法官(本案未有法官)也不自行或命官查之,人以外之第三人下命令,便宜行事命令玉山行制扣款新台552元,重犯制罪、罪等罪,查起依法侵行判。
七、共犯被告非法院民事行,未公平合理之原,逾越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人,罪有目共睹之七:按制行法第 1 定:「民事制行事,於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民事行理之。制行依公平合理之原,兼人、人及其他利害人益,以之方法之,不得逾成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上,共犯被告行政院法部行政行署南分署分署耀德、行政院法部行政行署南分署廉股承人邱振、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署署李伯璋、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署南林美等,不但未准本告人明、行名尚未成立、行名是否有效未加以查、人自行行名、未行人查、行法官也不自行或命官查之、冒充自己是「地方法院或分院所民事行」、佯「法」、人以外之第三人下命令、人以外之第三人下命令玉山行制扣款新台552元,公然「本告人」,法霸凌劫,查起依法侵行判。
八、共犯被告本告人失已久,既薪或其他性付之,把行所剩生活光,逼死本告人意烈,罪有目共睹之八:按制行法第 115-1定:「於薪或其他性付之所制行,於人之及制行用之,其效力及於扣押後受及增加之付。於下列扣押命令之,不得逾各期付三分之一:一、自然人因提供而得之性酬。二、以持人或其共同生活生活所必需目的之性付。前情形,行法院斟酌人人生活及其他情事,有失公平者,得不受扣押之比例限制。但留人生活用,不予扣押。第一人於扣押後受及增加之付,行法院得以命令移於人。但人失其利或第三人失支付能力,人未受清按犯被告行政院法部行政行署南分署分署耀德、行政院法部行政行署南分署廉股承人邱振、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署署李伯璋、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署南林美等,明知本告人期失,生不如死,等衣冠禽利自己金及年金,不但未准本告人明、行名也未成立、行名是否有效未加以查、更可的是等人自行行名、未行查、行法官(本案非法官)也不自行或命官查、冒充自己是「地方法院或分院所民事行」佯「法」、人以外之第三人本告人往行下命令、未提出制行任何明文件外,本人期失,生不如死,等衣冠禽、禽不如故意知「本告人薪或其他性付之」,行文下命令玉山行制扣款新台552元,公然「本告人」,法霸凌劫,查起依法侵行判。民蔡英文的政府,衣冠禽,禽不如,人的孩子死不完,可一斑。查起依法侵行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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